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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节: 保险公司印花税操作实务

第二十八节: 保险公司印花税操作实务 小磊税税念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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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一)一般规定现行最新规定: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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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现行最新规定: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统一为千分之一。

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注意,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二)加保和退保

1.《保险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税收规定

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不退减印花税。

注:《保险法》退费、加保、降费规则仅约束民事履约关系,不调整印花税已完税结果。

二、免税保险合同

(一)农牧业保险免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37号)有效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23号公告: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免征印花税,现行政策持续延续),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二)注意免税误区

现行统一口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不属于免税范围,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合同应照章贴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不是投保金额,也不是储金金额,而是其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总额。

三、不征税保险合同

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实行正列举征税原则,未列入税目范围的凭证不征税。《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中仅列举“财产保险合同”为应税合同,包含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均不征税。

四、再保险合同贴花事宜

(一)政策的演变

现行有效结论:涉外财产再保险无任何免税优惠,正常全额征税;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内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境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无论在境内或境外书立,在国内使用时必须在境内贴花完税。

现行有效结论:现行政策下,涉外财产再保险无任何免税优惠,正常全额征税;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内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境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无论在境内或境外书立,在国内使用时必须在境内贴花完税。

(二)再保险合同印花税具体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在具体计算再保险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1)印花税采取列举征税方式,仅《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列明项目征税。仅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应税范围,人身保险合同未列举,因此保险公司以人身为合同标的的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其对应的再保险合同,全部不属于应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类再保险合同,统一按照分出保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

(3)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法定分保业务未书立应税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自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再保险已全面取消。

(4)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合约财产再保险业务,签约时无法确定具体再保金额的,依据(88)国税地字第25号有效规定: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临分财产再保险业务,合同明确约定保费金额的,签约时全额计税贴花;后续保单批增、批减分出保费的,不再补税、不冲减已缴印花税。

五、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属于合规持有金融业务资质的“其他金融组织”,因此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借款合同,按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现行税率无调整)。

六、广告合同、印刷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


保险公司为了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购置、建造、装修、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和促销品;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印刷大量的保单、批单、收据、内部自制凭证、宣传材料;为了业务拓展需要,在各种媒体投放广告。

上述业务现行最新印花税计税规则(2022年《印花税法》调整后):

1.购置办公场所、不动产土地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2.建筑、装修工程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现行税率万分之三(原税率统一平移,新法合并税目);

3.办公场地财产租赁合同:按租期全部租金总额计税,税率千分之一;

4.办公用品、物料采购购销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5.保单印刷、宣传品印刷、广告投放签订的印刷合同、广告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现行税率由万分之五下调至万分之三。

七、账簿和其他

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记载资金账簿以“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现行税率由原万分之五下调至万分之二点五。以后年度“股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加的,仅就增加部分贴花;不增加的,不再贴花。

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记载资金账簿以“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现行税率由原万分之五下调至万分之二点五。以后年度“股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加的,仅就增加部分贴花;不增加的,不再贴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再单独补贴印花税,统一按年度资金账簿增量规则执行。

保险公司在各省增设分公司时,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按扣除拨付新设分公司营运资金后的剩余新增注册资本计税贴花;新设一级分公司按上级核拨营运资金在当地贴花。

分公司向中支、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级机构核拨的营运资金,全国统一不重复贴花,避免重复征税。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5亿元且偿付能力充足、新设分公司无需增资的,分公司收到上级拨付资金无需贴花。

重大最新变更: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定额贴花,该类凭证全部免征印花税,不再申报缴纳。

小磊解读: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计税依据与税率: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费收入(而非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投保方与承保方双方各自就其持有的合同贴花纳税。

加保与退保:加保不补缴印花税,退保不退已缴印花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于合同签订时,与实际履行情况或后续保费调整无关。

代办业务: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代办保险业务的,代办方应代为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二、免税与不征税情形

免税合同:农牧业保险,包括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持续有效。

不征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险、意外险、健康险、年金险等,不征收印花税,因其未列入《印花税法》税目。

误区提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保费收入而非储金金额计税贴花。

三、再保险合同

现行政策:财产保险类再保险合同,按分出保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

涉外再保险: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无论在哪里签订,在国内使用时均需贴花完税。

法定再保险:自2006年已取消,不再涉及印花税。

金额不确定的合同:签约时先按五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税。

人身再保险:对应的人身保险合同本身不征税,其再保险合同也不征收印花税。

四、其他常见业务合同印花税

不动产买卖:购置办公场所、土地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建筑装修工程: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办公场地租赁:按租期全部租金总额计税,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物料采购签订的购销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印刷与广告:保单印刷、宣传品印刷、广告投放签订的承揽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五、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险公司与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通常不征收印花税。原因是《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仅适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银保监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不属于该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具备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可办理质押贷款,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不适用。

六、账簿及营业凭证

资金账簿: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按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以后年度仅就增加部分贴花,不增加的不再贴花。

资本公积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再单独补贴印花税,统一按年度资金账簿增量规则执行。

分公司营运资金:保险公司在各省增设分公司时,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按扣除拨付新设分公司营运资金后的剩余部分计税贴花。新设一级分公司按上级核拨营运资金在当地贴花。分公司向下级机构核拨的营运资金,全国统一不重复贴花。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五亿元且偿付能力充足、新设分公司无需增资的,分公司收到上级拨付资金无需贴花。

免征项目: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取消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的五元定额贴花,该类凭证全部免征印花税,不再申报缴纳。

七、核心原则提醒

印花税实行正列举征税原则,仅《印花税法》税目表列明的凭证征税,未列明的不征税。纳税义务在合同签订时即产生,与是否兑现、是否结算一致无关。现行政策下,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资金账簿等多项税率较原政策有所下调。所有人身保险合同及其再保险合同均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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