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提供保险劳务的单位一般包括专门类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专门类保险机构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是指除专门类保险机构以外从事保险服务的单位。提供保险服务的个人包括在保险机构工作的代理人、经纪人等。
此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保险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与财税〔2013〕106号文中对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最新政策中规定扣缴义务人为购买方,而不再是代理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保险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保险业服务而言,此处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1)发生保险业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这里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适应其他个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应税保险服务范围
(一)应税保险服务的具体范围
保险服务,足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保险金贡合回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芒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着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应税保险服务的特殊规定
1.非经营活动提供的保险服务
应税保险服务强调的是有偿提供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的工资的保险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保险服务等非经营活动中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属于应税保险服务范围。
2.在境内提供应税保险服务
(1)在境内提供应税保险服务,是指保险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属于境内提供应税保险服务的情形,是指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保险服务。
3.视同销售应税保险服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保险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该视同提供应税保险服务,应该纳入保险服务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保险业税率的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保险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2.征收率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保险服务,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3.代扣代缴税率6%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保险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内购买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按照保险服务的基本税率6%扣缴增值税,而不适用简易征收及征收率。
(二)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与提供其他服务不同,提供保险服务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并未制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销售额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保险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各类加息、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保险业务销售额包括以下几项。
1)办理初保业务。销售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3)保险企业已征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销售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销售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确定保险服务销售额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应计入销售额。所谓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其次,提供再保险服务收到的保费收入纳入销售额。最后,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现金赔付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3.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1)货币转换
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对于从事提供跨国保险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需要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市汇率中间价为折算率,将销售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兼营
兼营分成两种方式,一种是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况;另一种是指兼营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的情况。对于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混合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保险服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此时按照何种税目确定缴纳增值税,主要依据发生这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人的主要经营业务判断。如果一个主要从事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同时提供与其销售货物具有从属关系的保险服务,则该项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反过来,如果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同时购进一些礼品销售给投保客户,而投保客户需要向其支付更多费用,该项销售行为则应该按照销售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
(4)折扣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而言,提供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发生保险服务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同一般规定基本相同。
(三)纳税期限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四)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保险服务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当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当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没有达到起征点,可以只代开发票,但不用征税。
六、税收优惠
(1)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及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的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他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增值税。
(3)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贷款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保险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保险机构往来是指保险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总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5)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6)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等免征增值税;保险服务的再保险,免征增值税。
小磊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挂靠经营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若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保险服务且未设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适用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再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1.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例外:其他个人(自然人)无论销售额多少均不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应税保险服务范围
1.具体范围
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给付责任)。
2.特殊规定
(1)非经营活动(如政府性基金、员工福利保险)不征税。
(2)视同销售:无偿提供保险服务(公益用途除外)需按公允价值计税。
(3)境内标准: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保险服务除外)。
四、税率与计税方法
纳税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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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征收率
|
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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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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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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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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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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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应税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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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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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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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应税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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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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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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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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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境内经营机构的境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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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违约金、手续费等),但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可扣除。
2.特殊业务销售额计算
(1)储金业务:储金平均余额× 1年期存款月利率。
(2)无赔偿奖励: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销售额。
(3)分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 - 分保保费。
六、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养老年金等)。
(2)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含出口信用保险)。
2.其他优惠
摊回分保费用、保险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税。
七、征收管理要点
1.纳税义务时间
保费收入确认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2.发票管理
一般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未达起征点可仅代开不征税)。
八、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1.核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风险点:
(1)混合销售需按主业务判定税目(如保险机构销售礼品按保险服务计税)。
(2)兼营不同税率业务需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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