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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分股不分权的多种实现路径 — — 优先股

第九节:分股不分权的多种实现路径 — — 优先股 小磊税税念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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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优先股的含义2013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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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股的含义

2013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文,以下简称 “46 号文”),将海外市场已发展成熟的优先股引入我国资本市场。这一试点举措虽处于探索阶段,却标志着我国证券品种体系的重要创新,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根据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定义,优先股是在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特殊股份类型,其核心特征体现为 “优先分配、权利受限”: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在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上受到明确限制。通俗而言,优先股股东以让渡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收益分配和财产清偿的优先保障,实现了 “风险与权利的结构性平衡”。

在发行主体范围与监管规则方面,随着制度实践的深化,监管框架已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于2023 年 2 月修订并施行新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9 号),在 46 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则包括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时,办法新增多项监管要求,如明确上市公司已发行优先股数量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且同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需保持一致等。各类主体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条件如下表所示:

类型

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 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2.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4.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定;5. 报告期无重大会计违规事项;6. 募集资金用途明确,符合产业政策,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有价证券买卖相关业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除满足上述非公开发行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普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分股;2.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 以减资为目的回购普通股时,可作为支付手段发行,或在回购完成后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4.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以扣非前后净利润较低者计算)。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 合法规范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能够保障股东权益;3.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4.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境外战略投资者需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

二、案例-中导光电

中导光电(839092)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聚焦平板显示器(FPD)与太阳能电池(PV)前后端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持续高强度投入研发,挂牌前已通过多次股权融资支撑业务发展。

挂牌时,该公司股权架构具有鲜明特点:实际控制人Bo Li(李波)、胡春宇、Weihua Chen(陈维华)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 3i 公司合计间接持股 27.34%,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 Bo Li 间接持股仅 18.247%,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为在进一步募集研发资金的同时避免控制权稀释,公司选择发行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

2017 年 5 月 26 日,中导光电公布《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计划非公开发行 22 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人民币 2200 万元,所募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 “LTPS-TFT LCD 自动光学检测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与 “高端平板显示检测系列设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精准匹配公司核心技术升级的资金需求。

结合预案约定与监管规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享有两项核心优先权益:

优先获得固定股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票面利率为1.00%。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存在可分配利润,需优先向本次优先股股东配发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利率取得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收益稳定性得到明确保障。

回售权及递延股息补偿:优先股股东在限售期届满后,有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且回售范围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息。其中,累计未支付的股息计算公式为:

累计未支付的股息= 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 + 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之孳息

累计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年度应支付的股息金额 - 本年度已支付股息金额 + 过往年度未支付股息之和

累计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之孳息= 累计未支付的股息 × 当期票面利率 × 累计延迟支付自然天数 / 365

这一设计充分覆盖了投资者的资金时间成本。

在权利让渡方面,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受到严格限制: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优先股股东表决的事项(如修改优先股相关章程条款、公司合并分立、发行新优先股等)外,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请求、召集、主持股东大会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与普通股股东形成了清晰的权利边界。

小磊解读:

优先股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与收益的置换机制”:部分投资者以让渡经营决策权为代价,换取收益分配与财产清偿的优先地位,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原有股东则以分享部分利润为成本,实现控制权的稳定与融资渠道的拓展。这种平衡特性本应受到企业家的青睐,但从实践情况看,优先股尚未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高频使用的控股权设计与融资工具,核心原因在于其应用场景仍受到较多限制,目前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主体: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尽管监管框架持续完善,但优先股在上市公司中的渗透率仍处于低位。相较于早期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A 股 3467 家上市公司中仅有 46 家发布过发行优先股公告,占比仅 1.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A股市场历年累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数量已超过百家,但若以当年逾5000家的上市公司总量为基数,其渗透率仍仅在2%左右,并未出现质的飞跃。近年来这一局面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反映出公开发行对上证 50 指数成分股等资质要求较高、非公开发行条款设计灵活性不足等问题仍在制约其应用。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新三板挂牌公司对灵活融资工具需求强烈,但优先股的应用同样有限。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新三板 11630 家挂牌公司中仅有 29 家发布过发行优先股公告,占比仅 0.24%。此后多年,新三板优先股发行始终保持低位运行,相较于庞大的挂牌企业总量,其覆盖面与使用频率均未形成规模效应,反映出中小企业对优先股的适配性仍需进一步挖掘。

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等类别股,但未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发行优先股。不过,《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限制表决权等条款,为优先股的“变相适用” 提供了空间。但此类安排存在明显局限:一是清算时优先股股东无法优先分配剩余财产,与标准优先股特征存在差异;二是公司若进行股份制改造(境内 IPO 或新三板挂牌的必经程序),原有优先股安排需终止,全部股东需转为 “同股同权” 模式,稳定性不足。

海外上市公司与国内市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优先股在海外资本市场已成为成熟的融资工具。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优先股市场,自19 世纪诞生以来已有逾百年发展历史,品种丰富且交易活跃,2025 年 7 月仍有 Strategy 等机构通过发行优先股募集巨额资金(将 STRC 优先股发行规模从 5 亿美元上调至 25.21 亿美元)。在中国香港欧洲等资本市场发达地区,优先股也因条款灵活、适配性强等特点,被广泛用于补充资本、并购支付等场景。

总体而言,随着2024 年新《公司法》的实施与监管规则的持续优化,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更为坚实,但仍处于 “制度完善与市场培育并行” 的阶段。未来,随着市场主体对工具特性的认知不断加深,其在平衡融资需求与控制权稳定、丰富投资者选择等方面的价值有望逐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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