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户质押贷款
(一)保户质押贷款含义
保险公司目前不能从事商业贷款业务,但可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户质押贷款属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二)保户质押贷款的会计处理
人寿保险公司应按发放保户质押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人寿保险公司发放的保单质押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保户质押贷款—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因为保单质押贷款期限较短,所以保险公司可按照合同利率计算即可。资产负债表日,保险公司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保险公司收回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回贷款时,保险公司应按保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保单质押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保户质押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科目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已减值”科目借方。
保单质押贷款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保单质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保户质押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保单质押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保户质押贷款—已减值”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记“保户质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保户质押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证券回购
(一)证券回购含义
证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具体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二)证券回购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核算证券回购业务设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资产类科目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负债类科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保险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计算方法:买入返售证券成本×回购利率×回购天数÷365),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保险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计算方法:卖出回购证券成本×回购利率×回购天数÷365),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三、拆借资金
(一)同业拆借含义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拆借对象分为1天、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1年等交易品种。
(二)同业拆借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拆出资金,应按拆出的金额,借记“拆出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出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保险公司拆入资金,应按拆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拆入资金”科目;归还拆人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拆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小磊解读:
一、保户质押贷款涉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
(1)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2)特殊提示:保单质押贷款未纳入“金融商品转让”范围,不涉及买卖价差征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收入确认: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权责发生制),与会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调整。
(2)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不得税前扣除,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
3.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需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但保单质押贷款属于非金融机构与个人间的借款,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证券回购业务财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
(1)逆回购方: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2)正回购方:支付利息属于融资成本,取得合规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利息收入/支出:逆回购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确认;正回购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日确认,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关联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5:1)。
3.印花税处理
(1)根据内置知识库搜索结果,债券逆回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
三、拆借资金财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
(1)同业拆借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
(2)非金融机构拆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利息收入确认: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跨年拆借需注意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差异调整。
(2)利息支出扣除:需满足“实际发生且与收入相关”原则,关联方拆借需符合资本弱化规则。
四、关键财税风险提示
1.混合性投资认定风险
(1)若证券回购、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被认定为“混合性投资”(兼具股债双重性质),可能需按《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调整税务处理。
2.贷款损失准备纳税调整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建立《贷款损失准备税务台账》跟踪差异。
3.永续债税务衔接
(1)若涉及永续债,需按照《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选择“股息”或“利息”处理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五、政策依据
1.利息收入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
2.贷款损失准备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3.印花税免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4.混合性投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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