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在不受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电商企业要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1、促销和优惠设置
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起促销优惠是常态。不同的促销和优惠方式对税收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加量不加价”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
例如,某天猫店铺在促销时宣传“买5斤洗衣粉送1斤”,赠送部分视同销售,结转成本时按6斤洗衣粉结转,并应按6斤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加量不加价”实质上是捆绑销售,相当于打折销售,提供的是实物折扣。在这种促销方式下,店铺可以按5斤洗衣粉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结转成本时可以按6斤结转,所得税减少了。
2、套装销售
“套装销售”也是吸引客户、促进交易的一个好办法。例如,销售脸部按摩仪不用缴纳消费税,而销售高档化妆品需要按15%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某店铺将200元的脸部按摩仪和2000元的高档化妆品组成套装销售,须按2200元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这会大大增加店铺应缴纳的消费税。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高档化妆品,应该如何筹划以减轻税负呢?
(1)方案一:先组合后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采用此方案时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200)x15%=330元
(2)方案二:先销售后组合
先将脸部按摩仪和高档化妆品分别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并核算收入,然后由零售商将两种商品包装成套装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脸部按摩仪无须缴纳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按15%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采用此方案时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x15%=300元
三、充分利用税法规定及条款
纳税筹划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背离,企业的经营行为要远离法律禁止的、靠近法律鼓励的。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一旦确认,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如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日期,就可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注意,并不是企业不用纳税,而是纳税时间往后推移,企业得到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如果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经营有利,企业就应该创造条件满足规定,从而享受规定带来的税收利益。
四、灵活应用财务会计制度
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税收差异,这就是行业内常说的“税会差异”。电商企业可以通过巧用会计制度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很多企业已经选择适用新的收入准则,但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引用老的收入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再如,企业所得税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人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对电商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其原因在于,确认收入代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产生,当期会产生应纳税额。
下一节:税负转嫁(篇幅较大,单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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