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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节:保险业车船税税制要素

第三十节:保险业车船税税制要素 小磊税税念
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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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纳税义务人(一)一般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
车船税,图片素材


、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军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特殊情况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二、税目和税率

(一)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1.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一、乘用车(按排气量,9 座及以下)

1.0L(含)以下:60–360 元 / 年・辆

1.0L–1.6L(含):300–540 元 / 年・辆

1.6L–2.0L(含):360–660 元 / 年・辆

2.0L–2.5L(含):660–1200 元 / 年・辆

2.5L–3.0L(含):1200–2400 元 / 年・辆

3.0L–4.0L(含):2400–3600 元 / 年・辆

4.0L 以上:3600–5400 元 / 年・辆

二、商用车

客车(9 座以上,含电车):480–1440 元 / 年・辆

货车(含半挂牵引、三轮、低速货车):16–120 元 / 年・吨(整备质量

三、挂车

按货车税额 **50%** 计算(整备质量每吨)

四、其他车辆(不含拖拉机)

专用作业车:16–120 元 / 年・吨(整备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16–120 元 / 年・吨(整备质量)

五、摩托车

36–180 元 / 年・辆

六、船舶

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

≤200 吨:3 元

200–2000 吨:4 元

2000–10000 吨:5 元

10000 吨:6 元

拖船: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计税

游艇(艇身长度每米)

≤10 米:600 元

10–18 米:900 元

18–30 米:1300 元

30 米:2000 元

辅助动力帆艇:600 元 / 米

三、减免税

(一)全国统一的免税政策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税,主要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

(2)拖拉机免税,主要是为了扶植农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持税,主要是为了扶植渔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述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税,主要是为了支持国防建设需要。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免税,主要是为了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税,主要是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主要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此类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补充普惠减免: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 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合规新能源车辆,以及纯电动船舶、燃料电池船舶全额免税)。

(二)各省自定的减免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公共交通车船” 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三)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尚未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权属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减免条件的,出具减免税证明。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验无误后退还多缴税款。

四、退税

 1 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五、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二)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凭证的,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重复缴纳车船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当年新购置车船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3.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一并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计税年单位欠缴税款=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四)滞纳金计算

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 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 欠税金额 × 滞纳天数 ×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八、纳税申报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九、征收管理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根据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小磊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

1.基础纳税人:境内依法登记车船的所有人、管理人。管理人指拥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的单位;征税范围包含企业、机关、个人、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主体。

2.补充规则:所有人 / 管理人未缴税的,使用人代为缴纳;机场、港口、企业内部行驶且完成登记的车船,正常征税。

3.权属变更处理

当年已完税:变更所有权 / 管理权,不予退税,新权属人当年不再缴税;

当年未完税:由现所有人 / 管理人缴纳当年度税款。

二、税目与税率

实行定额区间税率,各地在区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计税依据分三类:辆、整备质量吨、净吨位 / 艇身长度。

1.车辆

乘用车(9 座及以下):按排气量分 7 档设置年税额;

商用车:客车按辆计税,货车按整备质量吨计税;

挂车:按货车年税额的50% 计征;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分别按吨、辆设定税额。

2.船舶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计税;拖船功率每千瓦折合 0.67 吨净吨位计算;

游艇、辅助动力帆艇:按艇身长度确定年税额。

三、税收减免政策

(一)全国统一免税项目

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农业登记拖拉机、捕捞 / 养殖渔船、军队 / 武警 / 警用专用车船、已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合规车船、合规新能源车船。

(二)普惠性减税

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

(三)地方自主减免

省级政府可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自用且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四)新购减免车辆特殊处理

未办理登记的减免类新车,可提前申请减免证明;若投保交强险时已缴税,完成车辆登记后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四、退税管理

一个纳税年度内,车船发生被盗抢、报废、灭失,凭相关证明与完税凭证,退还自发生该情形当月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自公安出具证明当月起恢复计税。

五、纳税地点

1.常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保险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无需登记的车船:以所有人 / 管理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跨省使用车船:统一以登记地为准;

4.异地投保缴税:持有合法完税凭证,登记地税务机关不再重复征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已办理车船登记:以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日期当月为准;

2.未办理登记:以购车发票开具当月为准,无发票由税务机关核定;

3.失而复得的被盗车船:以公安出具证明当月为准。

七、应纳税额计算

1.通用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单位 × 年单位税额

2.当年新购车船 / 短期交强险车辆:按实际使用月份折算,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12)× 实际应纳税月份数

3.减税车辆:实际应纳税额 = 减税前应纳税额 ×(1 - 减税幅度)

4.欠税补缴:保险机构代收交强险时,一并追缴以前年度欠税,区分 2007 年 1 月 1 日前后购置车辆,适用不同补缴计算公式。

5.滞纳金:逾期缴税按日加收欠税金额万分之五滞纳金;按年度分别计算,滞纳天数从交强险缴费截止次日算至实际缴费当日。

八、纳税申报期限

1.计征规则: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申报时间:具体期限由各省级政府确定;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同步完成缴税。

九、征收管理

1.税种属性:地方税,主管部门为税务机关;

2.代收主体:交强险承保机构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辆车船税;

3.船舶征管:在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由船籍港税务机关委托海事机构代征税款。

4. 资金账簿仅对新增资本金计税,杜绝重复申报;

5. 完税凭证规范装订注销,合同履约后留存1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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