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类型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亦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二种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三)纳税义务的判定
1.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所得种类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实际联系的含义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进一步强调:非居民企业上述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三、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保险公司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明确: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此外,国家为了防止企业避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明确如下: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货款。
(三)税率减免
1.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均为5%。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3)从业人数≤300人(或建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4)资产总额≤5000万元。
(四)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此做了操作性规定。
1.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比例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时点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加计扣除。
3.残疾人员范围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4.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5.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税收管理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小磊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分类及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其法律身份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被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范围有本质区别。
纳税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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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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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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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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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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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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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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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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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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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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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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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有设立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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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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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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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工厂、提供劳务的场所、工程作业场所等。非居民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若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货物,也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3.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或拥有、管理、控制该财产。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
准确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免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了以下判定原则:
所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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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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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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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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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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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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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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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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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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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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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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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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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适用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并非单一,根据不同纳税人类型和优惠政策,适用税率如下: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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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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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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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法定税率) |
20%(实际执行中常减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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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20%(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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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实际税负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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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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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四、总结与建议
1.首要任务是定性:处理任何企业所得税问题时,首先应明确企业的身份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这直接决定了其全球所得还是仅中国境内所得需要在中国纳税。
2.关注来源地: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企业,必须根据法规准确判断各类所得的来源地,这是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税收抵免的基础。
3.善用优惠政策:密切关注并合理运用各类税率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能有效降低税负。
4.合规操作:对于非居民企业,支付方需履行源泉扣缴义务,但请注意,扣缴的税款是非居民企业的税款,支付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节预告: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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