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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保险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操作实务

第十六节:保险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操作实务 小磊税税念
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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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 言 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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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图片    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两个文件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是否需要审批的区分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审批程序、权限和时限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做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1)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损失认定证据

(一)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货币资产损失种类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1.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坏账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货币资产损失认定证据

1.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2.存款损失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3.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做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小磊解读:

一、当前有效的核心政策文件

目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统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与流程

1.扣除时点:

(1)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资产已符合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申报方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后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现行流程已大幅简化:

(1)仅需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资料备查: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必须将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会计核算资料等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

3.以前年度未扣损失的处理: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2)因此前未扣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

三、保险公司需关注的特殊性

1.征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资产损失类型:保险公司资产损失的范畴与一般企业一致,包括现金、存款、坏账(如应收保费无法收回)、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需要特别关注其金融投资资产(如债券、基金)发生损失的认定条件。

3.证据留存(备查)是关键:无论是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还是需专项申报的损失,准备并妥善保管合法证据是税前扣除的前提。证据分为: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如司法机关判决、公安机关证明、工商部门注销通知、破产清算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等。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资产盘点表、内部核批文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企业负责人对真实性的声明等。

四、总结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核心步骤如下:

1.判断损失类型:区分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

2.会计处理:在损失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进行会计上的损失处理。

3.收集保管证据:根据损失类型和具体情形,全面收集外部和内部证据,并系统归档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4.正确申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确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关注特殊规定:注意是否有针对金融保险企业特定资产(如贷款损失准备金,此条主要针对银行)的特殊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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