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内容
对注册登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免征印花税详细解读
(一)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1、注册地要求
必须是注册在以下指定的自贸区或自贸港:
①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
②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③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④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⑤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⑦ 海南自由贸易港
2、业务要求
必须是“离岸转手买卖” 业务,有明确定义:
① 交易主体: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个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
② 进境状态:交易的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
③ 合约形式:“书立”买卖合同。
(二)政策执行期间
是一项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期间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举例说明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贸易公司A:
① 从美国公司B采购一批芯片,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
② 这批芯片卖给德国公司C,价值折合人民币5300万元;
③ 这批芯片的物流安排是:直接从美国旧金山港运往德国汉堡港,从未进入或经过中国港口。
在这个例子中,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之间书立的买卖合同,均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贸易公司A:
① 从美国公司B采购一批芯片,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
② 收到后,将这批芯片卖给德国公司C,价值折合人民币5300万元;
③ 这批芯片的物流安排是:
A. 采购时:从美国旧金山港运往海南自由贸易港;
B. 销售时: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运往德国汉堡港。
在这个例子中,因这批芯片实际进入中国港口,A公司与B公司书立的买卖合同(进口),不能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需缴纳印花税1.5万元,A公司与C公司之间书立的买卖合同(出口),免征印花税。
上述两个例子比较可以看出,仅因物流安排不同,A公司所承担的印花税就有差异,若采购金额进一步提高,该差异金额将随之增加。
小磊提醒:
1、严防合规风险:离岸贸易的核心特征之一是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关境。企业必须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准备好完整的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单据和物流单证等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切忌从事虚假贸易。
2、避免政策误读:要准确理解“离岸转手买卖”的严格定义,如果企业业务模式是传统的进口或出口(货物需要进出关境),或者交易对手方是境内企业,则无法享受此项免税政策。
下节预告: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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