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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扣除操作实务(上)

第十五节 :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扣除操作实务(上) 小磊税税念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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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国内保险集团公司“穿透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 上海商网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税前扣除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只要企业发生的支出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原则,除税收明确规定不能扣除或者限额扣除者外,都可以税前扣除。正确理解这三个基本原则很重要,对于我们判断税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能否扣除具有指导作用。

(一)真实性原则

1.实际发生≠实际支付

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2.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凡是涉及流转税业务的经济业务往来,才需要索取发票。但是特定情形下,企业确实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索取发票,则应提供适当凭据。如不能提供适当凭据,但成本又确已发生,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保险总公司将部分共同费用(保监会会费、会议费、印刷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等)分摊至各省分公司,原始发票、发放单据保留在总部,各省分公司只有费用分摊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各省分公司自身发生的共同费用也采用相同方式分摊至市级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框架下,此类共同费用,应准予税前扣除。相关文件依据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第一条第(十四)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

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3.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4.扣除项目与发票管理关系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集市采购);有的业务可能取得不合格的发票,甚至假发票;有的事项不需要发票(工资分配)。不能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与证明业务发生真实性对立或替代。即使企业未能取得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特别是当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已经不适合查账征收时,要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会产生“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对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谬误。在这里,税务稽查人员一定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是大相径庭的,例如,两法合并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再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二)相关性原则

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从根源方面判断,支出存在和收入的直接相关关系;从性质方面判断,支出必须是企业的支出而不是企业经营者或者股东自身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例如,某寿险公司报销子女入学费,为本公司员工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相关关系,属于个人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再如,保险公司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以预防、检查为重点的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对保险标的风险检查和风险防范指导,实现防线前移的防预费支出,则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减少公司理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规定:各公司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气象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协助做好天气变化预警、人工增雨防雹、防病疫苗注射等工作,提高农业的防灾防疫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水平原则上应高于一般性保险业务。防灾防损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如实记入防预费科目。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主要是指符合一般的行业经营常规和符合会计处理惯例。

例如,电话营销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现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电销业务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针对电销业务特点,已在积极探索开发专门用于电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上述电话营销发生的办公用品支出、人员工资、电脑系统折旧费、专用电话费、邮寄费等属于合理性支出,应予税前扣除。

再如,保险公司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因此,商业贿赂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不属于经营过程中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商业贿赂主要手段可参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26号)列举的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4)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5)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6)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7)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8)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9)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10)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财务处理通过“利润分配——提取应付股利”和“应付股利”两个科目核算,不对损益产生影响,无需调整。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超过扣除比例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例如,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0)一般不得重复扣除。

三、税前扣除基本项目

(一)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小磊解读:

一、税前扣除三大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1.实际发生≠实际支付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确认以义务产生为准,而非款项支付时点。例如: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利息等,只要义务已形成,即属于实际发生。

2.凭证要求与发票关系

(1)发票并非唯一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凡涉及增值税应税业务需取得发票;非应税业务(如工资、折旧等)可凭内部凭证或外部其他凭证(如分割单、付款记录)扣除。

(2)特殊情形处理:

共同费用分摊:凭分割单(需包含凭证名称、金额、分摊情况等)及复印件扣除(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第五十一条)。

无法取得发票时: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等替代资料(28号公告第十四条)。

3.违规后果

若因凭证不合规导致无法准确核算,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二)相关性原则

1.核心要求

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属于企业自身经营支出(非个人或股东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反面案例

(1)个人消费支出(如员工子女教育费、家庭财产保险)不得扣除(《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2)防预费支出:若为降低保险事故概率(如防灾检查),属于相关性支出(依据:保监发〔2009〕56号)。

(三)合理性原则

1.定义

符合行业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的必要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正反案例

(1)合理支出:电话营销相关的工资、系统折旧、电话费等(符合业务模式特点)。

(2)不合理支出:商业贿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监发〔2006〕26号),不得扣除。

二、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下支出不得扣除:

1.权益性分配: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2.税款类: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3.罚没支出:罚金、罚款、没收财物损失。

4.捐赠与赞助:非公益捐赠、超标准公益捐赠、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5.准备金类: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

6.无关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代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依据: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

8.重复扣除:同一笔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点

1.凭证类型

(1)内部凭证:工资表、折旧计算表、成本分配表等。

(2)外部凭证:发票、财政票据、分割单、完税凭证等(28号公告第二条、第八条)。

2.取得时效

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凭证;逾期可追补扣除(最长5年),但需提供证明资料(28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特殊处理

(1)小额零星业务(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扣除(28号公告第九条)。

(2)境外支出:以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为扣除依据(28号公告第十一条)。

四、实务应用建议

1.费用分摊:集团共同费用需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凭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扣除。

2.权责发生制:预付费用(如预付手续费)在实际服务发生时扣除,不得在支付当期扣除(案例:吉林H公司)。

3.凭证管理:

(1)建立凭证审核制度,避免取得不合规发票。

(2)无法补开发票时,备齐“三项必备资料”(注销证明、合同、非现金付款凭证)。

五、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严格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并取得合法凭证。企业应重点关注:

1.真实性:确保支出实际发生,凭证齐全;

2.相关性:支出与经营直接相关,避免个人消费混杂;

3.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禁止非法支出(如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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