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5年10月正式发布的《2024—2025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24年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为6435.7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比增幅约17%。近年来,“家族信托”频繁出现在企业家群体和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中,尤其是当它与股权结合时,其涉税处理与合规风险成为核心关注焦点。
什么是家族信托,它如何持有公司股权,又面临哪些税务与合规风险?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与类型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设立地点划分
1、境内家族信托: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受托人为国内持牌信托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
2、离岸家族信托:在境外避税港或信托法律成熟的地区设立(如BVI、开曼、泽西岛、新加坡),受托人可为境外信托公司或私人银行,需遵守属地信托法律及中国跨境税收、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按信托财产类型划分
1、资金家族信托:核心财产为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是最基础的家族信托类型,国内主流起点门槛为1000万元。
2、股权家族信托:核心财产为企业股权(境内/境外),是民营企业主实现财富传承与企业控制权稳定的核心工具。
3、不动产家族信托:核心财产为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需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涉及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4、混合资产家族信托:核心财产同时包含资金、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多种资产类型,定制化程度高,适配复杂财富管理需求。
二、家族信托持股的主流架构:
目前,境内股权家族信托持股架构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架构一:信托直接持股
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委托人的合法指令,开展目标公司股权的运营管理工作。
该模式在实践中较少采用,核心原因在于:信托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东,若直接参与日常经营,需承担相应的股东权责,会产生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合规风险,且不利于委托人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
架构二:通过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股东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SPV(项目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委托人作为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目标公司的运作管理。
架构三: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关联主体担任普通合伙人(GP),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该模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核心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实现控制权与收益权分离:GP凭借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规则掌控投资决策与运营权,LP(信托公司)享有收益分配权,同时通过信托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
三、主要涉税环节与合规风险:
信托业务一般包含三个基本环节,一是设立环节,二是运营环节,三是终止环节。各环节涉税核心逻辑为:设立环节需判断委托人转移财产是否构成“一般性财产转让”并计税;运营环节需明确信托财产收益实现及分配的缴税规则;终止环节需认定受托人向受益人转移财产是否视同“财产转让”计税。
(一)设立环节
1、增值税:
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 “金融商品”,该转让行为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且转让方为自然人,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为除个人以外的单位或组织,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现行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优惠)。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公允价值减去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增值部分计算。
对个人转让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含限售股、原始股)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限售股、原始股的,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企业所得税:
委托人为企业时,转让股权/股票取得的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的,可适用对应优惠税率)。
4、印花税:
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的部分。
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即出让方按0.5‰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运营环节
1、信托资产运营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信托公司)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管理人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家族信托如作为资管产品,其运营中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如减持股票),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管理人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信托收益若被认定为“保本收益”,则需按贷款服务以收取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为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
2、信托取得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 号)第三条第(二)项,信托项目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为:
① 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当年未分配的部分,由受托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信托环节已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该政策虽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但实务中税务机关常参照其“穿透征税”逻辑,适用于家族信托等资管产品。
3、信托收益分配的所得税处理
受益人为企业时,取得的信托分配收益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收益已在信托环节完税,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受益人为个人时,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公司)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实践中由于收益性质与适用税目不明确(如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多数信托公司并未进行代扣代缴,仅提供分配明细供受益人自行申报。
(三)终止环节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原受让股权/股票转让给受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进行税务处理。
(四)关键政策风险点
1、重复征税风险
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转移股权/股票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让”征税;信托终止环节,股权/股票返还受益人再次视同“财产转让”计税,同一笔股权/股票可能面临两次征税。
2、政策空白与争议
现行税法未明确信托收益的具体征税规则,依赖受益人自行申报;信托收益性质认定存在不确定性,个人受益人自行申报的征管口径不统一。
3、穿透征税原则
税务机关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信托法律架构,直接对实际受益人征税(如认定信托为“避税导管”)。
非居民企业通过信托间接转让境内资产,可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审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若判定为“以规避中国税负为主要目的”,需按“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重新定性,要求缴纳10%企业所得税(或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四、税务机关稽查程序
税务机关对家族信托持股的稽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点审查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稽查程序通常包括:
1、信息收集阶段
① 通过上市公司公告、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跨境交易备案等公开渠道,获取信托架构、股权流转、资金流向等基础信息;
② 利用CRS(共同申报准则)跨境税务信息交换机制,调取离岸信托的财务报表、收益分配记录等资料;
③ 要求纳税人(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协议、股权估值报告、资金流水凭证、收益分配明细等完整资料。
2、实质认定标准
① 商业目的测试:审查信托设立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风险隔离、家族传承),是否存在“以避税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情形(如无实质经营的多层嵌套架构);
② 经济实质分析:核查信托架构下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股权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 交易连贯性分析:将多笔关联交易、分步交易视为一个整体审查,防止通过拆分交易规避纳税义务。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税收制度仍存在部分政策空白与实操争议,叠加穿透征税、反避税监管的不断强化,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面临的税务合规风险不容忽视。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在规划家族信托持股架构时,应秉持“合规为先、提前规划”的原则,充分结合自身财富状况、传承目标,合理设计架构以防范重复征税、定性争议等风险。唯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家族信托在财富保护、传承与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实现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健发展。
新岁启幕,共赴新章,感恩所有相遇,期待继续同行,小磊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心想事成,马到成功!
文:小磊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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