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一、常见税收违法现象
(一)利用“假退保”少计保费收入
(1)公司通过自制批单降低费率等形式把已到账保费按照15%-70%不等比例返还。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为退保批单、退保单位清单及已付退保费的转账支票。通常退保清单载明的退保单位为多人,而转账支票上只有一个收款人,且收款单位与退保单位不一致。“假退保”所取得的资金用于支付代理商的手续费。例如:2008年12月,天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退保形式电汇给美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资金22万元(凭证后附众多保户退保单),经外调查实,支付这部分资金就是手续费,且对方全部做了手续费收入。
再如,××分公司2008年11月,以退保形式转账给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资金26万元(凭证后附众多保户退保单),经外调查实,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上根本没有此项资金入账,实际就是支付代理手续费。
(2)部分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未通过“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而是通过“应收保费”科目过渡后,冲减“保费收入”。退款时所附批单注明为代理费、经纪费等费用。如2008年1-4月份,天宇财产保险××分公司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的手续费费用80万元。
(二)隐匿追偿款收入
保险公司将收回的追偿款收入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贷方,未作收入处理。
(三)差勤扣款未作收入
保险公司将员工、营销员的缺勤扣款扣收后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笔者注:仅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缴纳营业税)。
(四)准备金计提和扣除不准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符合规定比例。
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偿准备金提取额超支未调整:一是采取部分退保支出计入赔款支出手段加大提取基数;二是超过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规定比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付未付赔款准备金(应付账款)的税收处理。应付未付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付账款)是寿险公司对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寿险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存在到期未支付的寿险保单,均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寿险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寿险保单,根据保单未来给付责任提取。
总之,应付未付准备金范围包括所有在评估时点(月末最后一天的24时)前已满期,且客户尚未有申领动作的满期金或年金。上述经济事项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客户未与保险公司签订自动转账协议或客户留存账户销户、冻结,同时客户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信息不正确,保险公司无法同保户取得联系,保户本人也忘记了领取。鉴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投保人逾期不领取年金和满期金就丧失索取权利,因此,当保户未来不特定时间内领取上述款项时,寿险公司仍需足额向保户支付上述负债。结合上述过程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保险公司提取的应付未付赔款准备金(发生的保户尚未领取的满期给付和年金给付)准予税前扣除。
(五)手续费列支形式、内容、比例不合法
1.手续费支出列支形式不合法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手续费,部分存在未能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代理人开具的业务结算单现象,主要违法手段如下:
(1)直接以自制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收据》作为原始凭据入账。例如,天宇寿险公司向代理银行开具自制手续费票据入账。
(2)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出,由保险公司从主管地税部门自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采取自己给自己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的形式列支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出。
(3)以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汽油商品销售发票等列支代理商或经纪人的手续费。
2.存在接受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而列支手续费现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6]85号)强调:我会近期组织的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和自身牟取非法利益。少数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性质较为严重。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公司套取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虚开发票行为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4号)提及: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以达到套取资金等不法目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好处是虚开发票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查清套取资金去向和用途。
3.手续费列支超过税法规定比例部分
手续费列支超过税法规定比例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六)佣金列支内容、比例不符合规定
1.发放给营销员的福利保障未作纳税调整。
例如:天宇寿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佣金支出”科目下设营销业务员、收展业务员、保全员3个二级科目,然后又在三类人员下设首年佣金、续年佣金、基本服务、福利保障和其他5个三级科目进行业务核算。
(1)首年佣金、续年佣金。是由单个保单直接计算提取出的直接佣金,以代理销售该保单的营销员为受益对象。
(2)基本服务和其他。主要反映依本人或所辖团队考核期间达成的保单初佣水平或其他业绩而根据绩效考核计算提取出的间接佣金,与单个保单没有直接关系,以营销员和其上层管理人员为受益对象,包括: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间接育成津贴、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
(3)福利保障部分包括四部分。
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保障项目,是由公司根据职级不同支付不同的保险金额,为营销人员所投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四项商业保险。营销员人人有份,未实际发放。
养老公积金,是对司龄、职级或业绩达到一定水准而由分公司统一购买“团体退休年金保险(分红型)”,挂入营销员名下,未实际发放。
长期服务奖。对推销并持续收取公司某一份寿险保单6年及6年以上之保险费的业务人员,将以其当月所收的本人所推销寿险保单之第6年及6年以上之保单年度保险费的2%缴入本计划,作为该业务人员所缴纳的长期服务奖金份额,由分公司统一购买“团体退休年金保险(分红型)”,挂入其名下,未实际发放。
基本养老补贴。是根据职级和业绩而每月在佣金中定额发放的基本养老补贴。
多数税务人员认为:两法合并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的规定,保险公司发放的上述福利保障应当全额调增。两法合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规定,保险公司发放的上述福利保障也应当全额调增。
但是,上述税法规定限制的对象是“投资者”和“职工”两类人员,营销员既不属于投资者也不属于职工,所以不应当受到上述条款的限制。那么上述福利保障能否扣除,只能依据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来衡量。首先,符合真实性原则。因为,虽然表面上似乎未实际支付给营销员,但是实际上是发放给营销员价值相当的商业保险,受益者为营销员,所以实际已发生。其次,符合合理性原则。因为,营销员为专职从事保险代理人员,但又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社会保险只能其自行缴纳,为了激发营销员工作积极性,解决其后顾之忧,增加公司凝聚力,保险公司有必要为营销员统一支付必要的商业保险,行业惯例也是如此。
但是,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存在争议。保险公司认为福利保障支出与公司取得保费收入在性质和根源上是直接相关的,没有稳定的营销员队伍,就没有持续增长的保费收入。税务机关认为,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支出,不应和企业支出混为一谈。
因此,保险公司今后在实务操作中,应回避争议,先行统一发放营销员现金,然后再统一收缴代为购买商业保险。
2.营销员离职后,保险公司保全员(属于内勤人员,正式员工,负责跟踪离职营销员所代理的“孤儿单”并收取保费)按收取保费提取的佣金在“佣金支出”科目中列支。保全员所得佣金本质上属于提成工资,不应在“佣金支出”科目中列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承揽保险业务,但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支付佣金、手续费。严禁正式员工假冒营销员之名销售保单,再通过营销员领取佣金、手续费。
3.佣金支出比例超过税法规定比例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七)存在虚假理赔现象
保险公司存在编造出险案件,套取理赔款,用于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的现象。
(八)查勘理赔费存在不实报销现象
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查勘理赔费”科目核算查勘理赔费。存在按照赔案的件数,个案计提100~300元不等的查勘理赔费,先行冲减营业费用,然后再由查勘员集中票据报销,报销的凭证有大额燃油费、与出险地不符的飞机票、大量连号停车、洗车票据等,存在报销不真实查勘理赔费现象。
(九)展业费用存在不实报销现象
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展业费”科目核算展业费用,存在大量以住宿票据、会议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燃油票据、礼品票据等报销情况,且报销的票据有部分为假发票。
(十)房屋租赁费未取得合法票据
保险公司在租赁办公场所,向出租者支付租金时,未按规定取得租赁业发票。
(十一)重复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例如,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员工体检费用,在“营业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的员工探亲路费;在“营业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科目中直接列支应由教育经费列支的“英语培训费”、“新员工培训费”、各类资格的考试费等职工培训费用;在“营业费用——公杂费”科目中直接列支应由教育经费列支的书刊费;在“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中直接列支应由工会经费列支的员工文体晚会支出;在“营业费用——会议费”科目直接列支应由工会经费列支的“部门活动费”、“羽毛球比赛活动费”。
(十二)交通补贴和食堂经费补贴未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核算列支
保险公司直接在“营业费用——差旅费”或“营业费用——车船燃料费”科目中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具体表现为企业以报销出租车票的方式为职工报销打的费。“营业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列支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
(十三)为职工投保的商业保险未作纳税调整
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作纳税调整。
(十四)业务招待费归集范围不准确
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差旅费”科目列支安排高端客户的活动费,“营业费用——公杂费”科目中列支购买的礼品、礼包及红酒等高档消费品,均未计入业务招待费,未按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十五)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不准确
保险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办公场所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费用,未按租赁剩余期限分期摊销。
(十六)部分罚款等项目未作调整
保险公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的上年度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未作纳税调整。
(十七)资产和费用标准区分不准确
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直接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此外还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应就扣除企业应提折旧额、应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增。
二、税务稽查方法
(一)保费收入的检查
可查阅营业税章节所述收入检查方法。
(二)虚假理赔的检查
(1)稽查人员向理赔部门调查了解保险公司赔案处理的各流程(报案、查勘、立案、核损、理算、核赔、结案、付款)的内部控制程序。了解“赔付协议书”、“核损结果告知单”、“本案理赔所需材料告知单”、“拒赔通知书”等文书的填制要求。
(2)稽查人员注意分析账面各年度理赔支出的总额及占各年度净保费收入的比重(逐个险种测算最佳),查看赔付率增减变动是否异常,可进一步询问保险公司异常原因。
(3)稽查人员可要求核保部门提供理赔明细清单,然后同财务数据核对。
(4)稽查人员抽取与保险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代理机构部分理赔业务档案。通过分析理赔资金流向、手续、笔迹、发票、图片、代理人资格、可行性等违规线索来发现问题,进而加大延伸稽查和外调力度以寻求突破。
(三)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检查
(1)了解企业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政策,具体考核方法。
(2)审查企业“佣金与手续费支出”科目归集的金额是否超过标准,然后同年度纳税调整表进行核对,看是否进行调整,调整金额是多少。
(3)逐笔审查企业“佣金与手续费支出”科目所记载事项,检查企业是否以合法有效凭证入账。
(4)统计企业通过虚假退保支付的手续费金额,然后与“佣金与手续费支出”科目所载金额合并,检查是否超支。
(四)查勘费的检查
稽查人员可向理赔部门索取查勘管理制度,了解查勘人员报销查勘费用的具体运作方式。比如该公司是实报实销,还是定额管理,结合“营业费用——查勘费”科目查找相关原始凭证,整理统计被查公司无合法凭证或与业务无关的查勘费金额。
(五)再保业务的核查
(1)稽查人员和保险公司再保部门沟通,了解企业再保业务流程,重点询问再保收入确认的程序和再保业务数据向财务部门传递的方式、时点和程序。
(2)审查保险公司从再保险分入人那里取得的摊回赔款、摊回费用、返还的纯益手续费、提前结清合同赔款、超赔摊回赔款是否及时入账。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业务,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的报酬。再保人提前结清合同赔款是再保险接受人由于经营出现困难,通过提前支付一笔赔款支出与再保险分出人结清再保合同的承保责任。
(六)往来科目的检查
检查企业“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检查是否存在隐匿追偿款收入、培训收入、差勤扣款收入现象。
(七)营业费用科目检查
检查企业“营业费用——办公费、展业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船燃料费、劳动保险费、低值易耗品”等明细科目,审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现象,是否存在变换名目以票据套取现金现象,是否存在重复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现象,是否存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现象,是否存在资产费用化现象。
(八)营业外支出科目检查
检查企业缴纳的罚款、滞纳金,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九)资产减值准备检查
结合“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检查企业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十)国债手续费检查
国债利息收入属免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保险公司持有至到期的国债交易费用亦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检查人员可检查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相关科目。
(十一)预提所得税检查
检查保险公司支付境外公司从境内取得的再保收入和支付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的劳务费用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另外,要注意结合双边税收协定和书面备案资料审查: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
三、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一般违法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应扣未扣预提所得税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避税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小磊解读:
一、核心税收违法现象剖析
1. 收入端违法操作:直接偷逃税款
(1)“假退保”与隐匿收入:如资料所述,通过自制批单“假退保”将资金用于支付手续费,或将追偿款、差勤扣款记入往来科目,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保费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构成虚假申报。
(2)案例应用:资料中“天宇财产保险××分公司以退保形式电汇给美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资金22万元”即为典型,该资金实质是手续费,但通过虚假退保形式列支,同时可能虚增了手续费扣除基数。
(3)税种关联:此类操作主要偷逃企业所得税;若涉及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还可能触发增值税违法。
2. 成本费用端违法操作:超限、无票、虚列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这是保险行业的稽查重点。资料指出的问题包括:
(1)超比例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公司为10%;其他企业一般不超过合同确认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需做纳税调增。
(2)凭证不合法:支付手续费未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或接受虚开发票,不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可能涉及发票违法。
(3)核算科目错误: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保全员提成工资在“佣金支出”列支,变相突破扣除限额。
准备金计提不准确:保险公司的各类准备金(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基数和比例有严格税法规定。资料中提到的通过“假退保”加大赔款支出基数以多提准备金,或超比例提取,都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进行纳税调整。但符合规定的“应付未付赔款准备金”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相关支出:
(1)商业保险: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特殊工种人身安全险等特例外)不得税前扣除。资料中为职工投保的交通意外险、子女保障保险等需做纳税调增。
(2)福利费、教育经费等:重复列支或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应由专项经费负担的支出(如员工体检费、培训费),会侵蚀税基。这些项目均有税前扣除限额(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其他费用问题: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限额未调整;以不实发票报销查勘费、展业费;租赁费无合规发票等,均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不实。
3. 资产与资本性支出混淆 将应资本化并分期折旧/摊销的装修费、软件系统购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会提前扣除,减少当期税款,需调整并分期扣除。
二、税务稽查方法对应要点
1.保费收入与虚假理赔检查:通过分析赔付率异常、核对理赔档案与财务数据、追踪资金流向(如资料中延伸检查收款方“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目)来发现“假退保”和虚假理赔套现。
2.手续费佣金检查:核心是“三查”:一查支付凭证合法性(是否取得合规发票);二查支付对象资格(是否具有合法中介资格);三查扣除金额(是否超过财税〔2009〕29号规定的限额)。
3.费用检查:重点审核“营业费用”下各明细科目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例如,连号的停车票、与出险地不符的机票、大量礼品发票等都是高风险信号。
4.往来科目检查:重点筛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贷方发生额,寻找隐匿的追偿款、罚款收入等。
5.资产损失与准备金检查:比对会计计提与税法标准,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及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法律责任与风险总结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应扣未扣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总结与建议
1.对企业(保险公司)而言:应逐项对照资料中的违法现象进行自查,重点审视:
(1)收入确认是否完整,特别是各类返还、追偿款。
(2)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凭证、对象、比例是否完全合规。
(3)各项费用报销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归集是否准确(特别是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4)准备金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是否已正确进行纳税调整。
(5)所有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2.对税务稽查人员而言:这份资料提供了清晰的稽查思路和突破口,可按图索骥,重点关注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匹配性与真实性。
核心结论:保险公司税收管理的核心风险点集中于收入完整性、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合规性、以及各类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确保所有交易业务真实、凭证合法、核算准确、调整及时,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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