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常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中资保险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强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强险财务核算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专属收入,指仅由交强险产生的收入。如保费收入、资金单独运用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等。
共同收入,指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共同产生的收入。如资金未单独运用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等。
专属费用,指专为经营交强险所发生的、应当全部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交强险的手续费、佣金、保单印制费等。
共同费用,指不是专为经营交强险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房屋租赁费和折旧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交强险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细分,将每项收入认定为专属收入或共同收入,将每项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并且能够对共同收入、共同费用实施公平、合理的分摊,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做出明确的标识。
专属资产,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
专属负债,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为交强险设定单独代码,在财务、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系统中实现交强险的单独记录和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明细核算来准确反映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交强险的数据进行检验,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交强险的资金可以单独管理和运用,也可以不单独管理和运用。交强险的资金单独运用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交强险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并定期、及时归集和划转。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实际收到的保费-实际支付的赔款性支出-实际支付的专属费用性支出-应当归属于交强险的实际支付的共同费用性支出-实际支付的分保账款+实际收到的分保账款。无法按照上述公式准确计量的,可以用“实际收到的保费-实际支付的赔款”来确定交强险的可运用资金量。当计算出的某日、周或月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小于零时,可从交强险的资金归集专户中转出,也可在以后各日、周或月划入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中扣减。
二、车船税扣缴管理方式
(一)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车船税扣缴方式意义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常态化征管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一站式办理保险缴税业务,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
(三)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计税金额、适用税额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车辆管理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保险业发票使用说明
自2011年起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开展保险业务开票,发票票面增设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对应栏次。
开具保险发票时,需分别列明保险费金额、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总金额;无车船税代收业务的,车船税、滞纳金对应栏次无需填列。电子保单、电子发票与纸质票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入库地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实际入库税款审核支付。现行政策标准: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车船税款1%支付手续费,单家扣缴义务人年度手续费设有最高支付限额,超限额部分不予拨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成本、代收规模适时调整手续费比例与限额标准。
保险机构要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专项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运营成本,保障保险行业系统与税务征管信息平台稳定对接、数据互通。应当按照当地车船税代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渠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税款申报、结报,完整、如实报送车辆、缴税、减免等明细涉税信息。
小磊解读:
本次内容主要分为交强险业务规则、交强险财务核算、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三大部分。
交强险是我国法定强制责任险,具备极强的制度强制性,仅对事故中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付,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法办理登记和年检。该业务仅限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经营,全国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与基础费率,监管按照业务整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核定费率。投保环节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需出具保单及保险标志,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始终承担保险责任,解约时按实际承保周期计费并退还剩余保费。车辆过户必须同步变更交强险信息,保单到期需及时续保并提供上年保单,交强险普遍为一年期,仅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车辆临时上路、车辆临近报废不足一年等特殊情形可投保短期交强险。
交强险财务核算严格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报告,单独核算其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与专属负债。业务收支被划分为专属和共同两类,专属收支完全归属于交强险业务,共同收支为多险种共用产生,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有收支完成属性划分,对共同收支进行公允分摊并在会计系统明确标识。交强险对应的专属资产、专属负债仅由自身业务产生,需与其他险种财务数据严格区分管理。同时保险公司需为交强险设立独立业务代码,在承保、理赔、财务、再保等系统实现单独处理与记录,定期核对业务与财务数据,保障数据统一。交强险资金可单独或统一管理,单独管理时按收付实现制以日、周、月为周期核算可运用资金,可使用标准公式或简易口径计算,当期资金缺口可专户转出或后期抵扣。
车船税征管方面,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同步完成车船税缴纳,无需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保险代收代缴模式有效完善了税源管控体系,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精细化水平,同时实现保险缴税一站式办理,便民高效,充分发挥了保险机构的社会辅助治理职能。纳税人享有涉税异议申诉权利,可凭交强险保单作为缴税凭证,按需换取正式完税凭证,同时负有足额按时缴税、配合机构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自2011年起,保险开票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票面增设车船税、滞纳金专项栏次,据实分项开具金额,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税务及财政部门按不超过代收税款1%的标准拨付代收手续费,设置年度封顶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手续费需专款专用,用于保障代收业务运营及税保系统数据互通,保险机构需按期完成税款申报结报,如实报送各类涉税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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