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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节 :保险公司契税操作实务

第三十六节 :保险公司契税操作实务 小磊税税念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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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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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二、计税依据

契税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同情形分别确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交换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交付对价,包含承受方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全部支出;无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可依次按照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核定计税价格。

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为竞价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类补偿费用全部计入计税基数。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变更为出让方式,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类出让相关费用,由土地承受方依法缴纳契税。

承受改制企业划拨用地: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承受方正常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不得相应减免契税。

以项目投资换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通过完成约定投资额度、特定项目建设,低价受让或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税范围,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当日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土地:承受国家作价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作价出资总额计征契税。

变更土地用途:因变更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变更协议,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补缴给政府的各项费用,依法征税。

土地及附着物整体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房屋、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并转让,按照整体转让总价款计征契税。

旧城改造拿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旧城拆迁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商业开发,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缴纳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计税规则:停车位、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等房屋附属设施发生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征收契税;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税。分期付款购置附属设施权属,按照合同总价款计税;附属设施单独计价,适用当地契税税率;与房屋统一计价,跟随房屋适用同等契税税率。

退房退税规则:购房者在权属登记前预缴契税,房屋交易终止、完成退房手续的,已缴纳契税可依规申请退还。

精装修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包含装修费用的,装修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全额计征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同期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计税依据为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价格差额。

三、税率

契税法定税率区间为 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税率,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屋附属设施单独计价,适用当地常规契税税率;与房屋合并计价,适用房屋对应契税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常规权属转移: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日,或是取得其他具备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补缴减免契税情形: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需要补缴已减免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变更土地、房屋用途当日。

五、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申请契税减征、免征,可在纳税申报、办理权属登记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减免备案材料。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减免优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等价交换,免征契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执行期限:2024 年 1 月 1 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

①企业整体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在改制后企业持股比例超过 75%,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仅导致企业股东变更、法人主体存续、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新设登记、法人注销的权属转移,正常征收契税。

③企业合并

多家企业依法合并为单一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后企业承受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④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为多家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企业,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⑤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后法人注销,非债权人承受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再适用职工安置减半优惠;仅债权人承受抵债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⑥企业破产、注销

债权人(含企业职工)承受破产、注销企业土地房屋抵偿债务,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与 30% 以上职工签订 3 年用工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 3 年用工合同免征契税。

⑦划转、债转股特殊情形

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县级以上政府、国资部门行政划转国有资产产生的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房屋,不征收契税;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视同土地转让,承受方正常缴纳契税;出让、作价入股方式承接改制企业划拨用地,承受方计征契税。

六、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取消签约后 10 日申报时限:

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完成契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无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属变动,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完税。

七、纳税地点

契税统一在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小磊解读:

一、纳税人

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与个人为契税纳税人;房屋、土地交换差价不等时,多出资方纳税,等价交换免税。

二、计税依据

1.买卖 / 出让:以合同成交总价计税,各类补偿费、配套费、装修费均计入基数;成交价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按评估价、基准地价、市场价核定。

2.赠与: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金额。

3.交换:按双方差价计税,差价不合理则核定价格。补充特殊口径:划拨转出让、改变土地用途、项目换土地、附属设施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精装修房产、退房退税均有明确计税与退税规则。

三、税率

法定区间3%~5%,各地省政府拟定税率、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备案;房屋配套设施随房屋合并计价则同房产税率,单独计价适用当地常规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签订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同类凭证当日;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需补缴税款的,以用途变更当日为准。

五、减免优惠

1.常规长期免税

(1)土地房屋被征用后重新受让,减免权限归省级政府;

(2)四荒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免税;

(3)房屋土地等价交换免税。

2.改制重组阶段性优惠(2024.1.1-2027.12.31)

(1)改制、合并、分立、债转股、行政划转、同一主体内部无偿划转,符合条件免征契税,改制要求原主体持股超 75%;

(2)仅股权变更、权属不变不征税;

(3)破产、注销企业:债权人抵债受让免税,非债权人受让无减半优惠;企业出售不再设置职工安置减税条款;

(4)土地作价入股、改制划拨用地出让,正常征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申报期限:过户登记的,登记前完税;无需登记的,90 日内申报。

2.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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