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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解读

第二十八节:《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解读 小磊税税念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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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 言2025年8月,海关总署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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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海关总署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落实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执行要求。这份通知是2+3+25海关监管制度体系中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企业准确理解和适用“零关税”政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将结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对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解析

一、政策背景:封关后“零关税”制度体系全面确

2025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封关后海南自贸港货物税收政策框架

1、“零关税”货物范围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占进口商品税目的74%

2、享惠主体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3、“零关税”货物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4、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超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总署此次印发的通知,正是在这一政策框架下,对具体执行层面的细化规定

二、“零关税”货物适用范围的重要补充

(一)转关进口货物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零关税”进口货物应为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至海南自贸港的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考虑到受航线、物流等客观因素影响,进口货物存在需通过转关运输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适用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的进口货物,可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运至海南自贸港,并按照转关货物有关规定管理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物流需求,支持海南自贸港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二)享惠主体放弃资格的有关规定

享惠主体在“一线”进口“零关税”货物时自愿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视为主动放弃该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以“零关税”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货物

这一规定看似放弃优惠,实则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筹划空间。例如,企业可将“零关税”政策和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以及“四类措施”相结合,通过测算推演出合理的加工链条

三、补缴税款的核心规则

(一)补税主体与计税依据

补缴税款的纳税人为享惠主体,按照享惠主体进口料件(未加工的为原“零关税”进口货物,已加工的为该享惠主体生产加工制成品所使用的“零关税”进口货物)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则

对在“一线”进口环节或者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已经缴纳或者补缴进口环节税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补缴相应料件的进口环节税,其中包括因补缴进口关税产生的进口环节税税额

(三)计税价格的确定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计税价格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以“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对设有监管年限的有关“零关税”货物,按照已进口时间或需要补缴税款的实际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折旧计算;对未设有监管年限的“零关税”货物,按照征税对象对应的征税时点,并以该时点征税对象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理解如下:

1、设有监管年限的货物(如设备、交通工具

“原进口价 ×(1 - 已使用时间/监管年限)”折旧计算。使用时间越长,补税基数越小。

2、未设监管年限的货物(如原辅料、消费品)

以补税时点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即按当下价值计税。

3、加工制成品

以制成品本身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总结:设备类(有年限),看历史(原价),按时间折旧;原料类(无年限),看现在(现价),随行就市;成品类(加工后),看结果(成品价),按新产品计税。

(四)税率适用规则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补缴税款时,适用享惠主体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不征收缓税利息;符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四、涉及“四类措施”货物的特殊管理

(一)什么是“四类措施”

“四类措施”是指

1、关税配额管理

2、贸易救济措施

3、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

4、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

(二)“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

“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零关税”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岛内流通时,同样需执行四类措施

(三)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

“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可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免于补缴进口税收流通;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按加工制成品实际报验状态,由享惠主体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执行四类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规特别规定:如果“零关税”货物在进口时主动缴纳进口环节税,使得加工制成品不再执行“四类措施”,这为企业选择在不同节点选择不同监管要求留下了筹划空间

五、“零关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规定

(一)监管年限的具体规定

与封关前“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要求相衔接,参照现行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规定,对以下“零关税”货物明确了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1、营运用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

2、已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的零部件

3、自用生产设备

(二)封关前后监管年限衔接

对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根据“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规定已申报进口且处于海关监管中的有关“零关税”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三)清单动态调整

参考封关前“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商品清单范围,对营运用“零关税”船舶(含游艇)、航空器、车辆和“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清单,授权海口海关发布实施,并根据海南自贸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六、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加工贸易实际情况,“零关税”货物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的税收征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零关税”货物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补税时,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并确定税号税率和价格

七、账册管理与信息化监管

为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海口海关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对“零关税”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不实行年报管理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适用税收政策涉及的征免性质、征减免税方式以及具体填报要求,由海口海关另行公布

八、对企业实操的核心启示

(一)善用转关进口政策

对于因航线、物流等因素无法直接运抵海南的进口货物,可充分利用转关运输方式进入海南自贸港,同样享受“零关税”政策红利

(二)灵活筹划放弃享惠资格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放弃“零关税”资格,自愿缴纳进口税收,为后续享受其他政策优惠或规避“四类措施”创造条件。但需注意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的限制

(三)准确把握补税规则

理解补缴税款的计算规则,特别是监管年限内折旧计税、不征收缓税利息、可申请协定税率等优惠规定,有助于企业准确测算成本

(四)关注监管年限要求

对于设有监管年限的“零关税”交通工具、游艇、生产设备等,需严格遵守监管期内使用规定,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五)配合电子账册管理

海关对“零关税”货物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系统,确保账册信息与实际业务一致,实现货物进出、流转、存放全程可追溯

九、结语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是对“零关税”政策的执行层面细化规定,涉及转关进口、放弃资格、补税规则、“四类措施”处理、监管年限等多个实操关键点。

对于企业而言,只有深入理解这些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才能在合规前提下充分享受“零关税”政策红利,优化供应链布局,降低运营成本。随着封关运作的深入推进,海南自贸港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将持续提升,为企业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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