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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保险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操作实务

第二十三节:保险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操作实务 小磊税税念
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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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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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财产转让所得常见应税项目

(一)资产投资评估增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二)股权转让

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收回转让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的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5.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中国政府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中国政府网。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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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磊解读:

一、财产转让所得基础计税规则

1.概念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1)合理费用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过户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

(2)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财产原值。

3.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常见应税项目及专项政策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投资评估增值)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1.行为定性: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2.收入确认: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3.缴税安排: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登记时;

(2)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取得现金补价或分期期间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优先用于清缴税款。

4.征管要求: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股权转让相关情形

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征管规则: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受让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双方需在股权转移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特殊规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次按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核定转让收入。

3.收回转让的股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所得已实现的,已缴纳的个税不予退回,后续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原价收回股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属于财产转让衍生收入,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缴纳。

5.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的股权转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分两种情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再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2)直接按持股比例分配收入、债权债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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