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第二十七节: 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稽查实务

第二十七节: 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稽查实务 小磊税税念
2026-05-25
1
导读:一、常见税收违法现象(一)工资薪金所得(1)保险公司发放员工奖金(节假日奖、开门利市奖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图片
个人所得税图片素材

一、常见税收违法现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保险公司发放员工奖金(节假日奖、开门利市奖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保险公司发放员工实物福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3)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团体医疗保险、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工伤保险、综合福利保障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保险公司在“营业费用——邮电费”科目中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表现为企业以凭发票为职工报销实际手机话费、手机充值卡费用、预缴的手机话费等通讯费用。

(5)保险公司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报销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加油票、过路过桥费、修车票等票据方式,变相支付公司员工交通补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保险公司报销外派人员房租等个人费用支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7)“营业费用”科目中通过报销会议费等套取现金,用于支付激励奖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补助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9)保险公司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年中运用了多次。

(二)劳务报酬所得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发放给业绩突出的营销员间接佣金(如: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营销员(保险代理人)缴纳的商业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以降低保险费率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手续费和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对保险营销员支付的手续费拆分成几笔或分(月)支付,有时对一个营销员的手续费采取多人领取的方式,造成未扣或者少扣个人所得税。

(6)营销员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保险公司代办扣缴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计算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此项支出予以扣除(合理不合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保险公司对于保户投保分红险而以累积生息方式取得的相应利息收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所得

(1)保险公司在举办客服节、产说会、创说会时,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发放的宣传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保险公司在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时,向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支付的回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尽管该笔所得属于违法性质但是在有关部门规范前,保险公司仍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稽查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1)稽查人员同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考核制度、工资薪金结构、股票激励计划及执行情况、基本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商业保险缴纳种类、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车辆补贴制度、通讯补贴制度。此外可要求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稽查人员开放员工薪酬计算机系统的权限。

(2)稽查人员同保险公司工会进行沟通,了解企业工会有无以工会活动为名发放奖金,可延伸检查工会经费账簿。

(3)稽查人员同保险公司办税员沟通,了解其日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的政策应用口径、计算方法,索取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取得保险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核算软件的进入权限。

(4)结合“应付职工薪酬”和“营业费用”两个会计科目,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①询问保险公司异地高管的住宿安排方式,检查“营业费用——租赁费”科目,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为经理报销异地安家补助费、房屋租赁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保险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地人)自行寻找居住场所,再由公司出面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公司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每月可凭租赁发票报销固定金额,不足部分由高级管理人员自行负担。

②工资表外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有价证券、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保险公司为部分人员发放生日实物补贴,未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③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等),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④保险公司超标准(基数和比例)列支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⑤检查保险公司“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等营业费用的原始凭证,检查是否有假发票,对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列支内容或不正常的支出,进一步检查其业务真实性;向有关部门索取费用报销的管理制度,对费用列支情况进行核实,是否存在通过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套取现金,用于奖励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例如,某保险公司仅有一辆汽车,却大量报销油费。某保险公司公杂费,主要是两名业务人员报销纸张费用、办公用品等支出,金额偏大。经对相关人员核实,报销发票为虚开。某保险公司以支付会议费名义由旅游公司开具票据费用列支,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某保险公司根据员工职务不同,规定不同的电话费报销标准。

(二)劳动报酬所得

(1)稽查人员同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了解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佣金考核办法(初佣、续佣、其他间接佣金的计算的依据、过程、方式),了解保险公司是否为其办理商业保险,是否提供营销员业绩突出者旅游奖励。

(2)稽查人员向保险精算部门和计算机中心索取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佣金计算表。

(3)检查“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科目,关注保险公司根据营销员所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按各保险产品代理佣金比例表中规定的标准直接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各项奖励、商业保险、福利;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营销员的业绩奖励;是否全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转让所得

查阅保险公司股东名册,了解是否存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个人股东,审查保险公司是否依法扣缴其评估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检查“其他长期负债——应付累积生息”科目,查看寿险公司分红保险中的累积生息的利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了解企业每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日期,延伸检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检查企业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回馈客户礼品、业务宣传活动奖品、维护客户关系赠品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责任

(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查出“小金库”资金被支用部分的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监字[1995]39号)第三条规定:在查出企业的“小金库”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磊解读:

一、常见税收违法现象解读

(一)工资薪金所得类问题

1. 节日及开门红奖金未扣税

行为:发放节假日奖、开门利市奖等。

分析:任何名目的奖金,无论是否与业绩挂钩,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税。企业常误以为“非周期性奖金”可不申报。

2. 实物福利未扣税

行为:发放实物(如礼品、购物卡、生活用品)未折现扣税。

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公允价值计入员工所得。常见误区是认为“没发钱就不用交税”。

3. 各类商业保险未扣税

行为: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团体医疗保险、意外险、子女保障险等。

分析:除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和法定工伤保险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均属于员工所得,需扣缴个税。即使保险受益人为员工家属(如子女保险),也视为员工福利。

4. 通讯补贴以报销形式发放未扣税

行为:凭发票报销手机话费、充值卡费用等。

分析:如果报销标准与员工职务挂钩且人人有份,实质是变相的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真正属于“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需有严格的使用记录和公事证明,否则均视为个人所得。

5. 以差旅/燃料费名义变相发交通补贴

行为:报销出租车票、加油票、过路费、修车票等。

分析:报销金额与员工实际公务出行不匹配(如公司仅1辆车却有大量油票报销),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以票套现”的交通补贴,需补扣个税。

6. 报销外派人员个人房租

行为:公司直接或凭票报销外派人员的房租。

分析:房租属于个人生活支出,除非能证明是因公异地常驻且属于公司统一安排的住宿(非个人自行选择并报销),否则应视为员工福利所得。

7. 通过会议费套现发奖金

行为:以会议费、培训费名义取得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用于支付激励奖等。

分析:这是典型的“以票套现”行为,不仅涉及个税问题,还可能涉及虚开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违规等多项税务风险。

8. 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未扣税

行为:按人头发放误餐补助。

分析:误餐补助如按实际出差或外勤天数合理发放,且有内部制度支持,可免税。但若变成按月固定发放、人人金额相同,则属于工资薪金。

9. 年终奖优惠政策一年多次使用

行为:一年内多次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申报。

分析:根据规定,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每个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多次使用会导致少缴税款,属于明显违规。

(二)劳务报酬所得类问题

10. 保险代理人手续费未扣税

行为:向非雇员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手续费,未代扣个税。

分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为劳务关系,其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保险公司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按劳务报酬税率代扣个税。

11. 间接佣金(各类营销奖励)未扣税

行为:发放增员奖、展业津贴、管理津贴、育成津贴、职务津贴等。

分析:这些名目属于营销员业绩奖励的一部分,无论叫什么名称,本质上仍是佣金收入,必须并入劳务报酬扣税。

12. 为代理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未扣税

行为:公司出资为营销员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分析:该行为等同于向代理人支付了保险形式的报酬,应视为代理人的劳务所得,扣缴个税。

13. 降低费率套现支付佣金未扣税

行为:通过降低保险费率套取现金,用于支付手续费和佣金。

分析:这是一种隐蔽的资金转移方式,即使资金来源不合规,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依然需要代扣个税。

14. 拆分佣金规避扣税

行为:将一笔佣金拆分成多笔、分月支付,或由多人代领。

分析:目的是将单次高额劳务报酬拆细以适用较低税率或免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比对和佣金计算表可轻易发现。

15. 违规扣除代理人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

行为:代理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保,由保险公司代办扣缴,保险公司在计算个税时予以扣除。

分析:商业保险(含自由职业者社保)不能在计算劳务报酬个税时作为费用扣除。该做法虽对代理人有利,但不合法。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类问题

16. 分红险累积生息利息未扣税

行为:保户投保分红险,选择“累积生息”方式产生的利息收入,未扣个税。

分析:该利息属于保户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应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或产生时代扣代缴个税。

(四)其他所得类问题

17. 客服节、产说会、创说会发放礼品未扣税

行为: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向参会人员赠送宣传礼品。

分析:根据财税〔2011〕50号文(注意该文件后续有调整,但原则延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按“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18. 向团体险经办人员支付回扣未扣税

行为:向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支付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回扣)。

分析:该行为虽违反保险监管规定,但违法性不影响纳税义务。支付给个人的回扣,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通常视为“其他所得”)。

二、税务稽查方法解读

19. 查人力资源部

了解薪酬制度、考核方案、股权激励、各类补贴标准。

获取员工薪酬计算机系统权限→直接获取原始数据,避免人工调整掩盖。

20. 查工会

检查有无以工会活动名义发放奖金。

延伸检查工会经费账簿→防止通过工会账户变相发福利逃避个税。

21. 查办税员

了解日常扣税口径和计算方法。

获取工资明细表、个税软件权限→核对系统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

22. 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关注工资表外发放的奖金、补贴、实物、有价证券。

核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是否扣税。

核查超标住房公积金是否扣税。

23. 查“营业费用”明细科目

重点查:租赁费、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

核验原始凭证真实性(发票真伪、业务合理性)。

典型异常:公司车辆少但油费多;会议费由旅游公司开票;公杂费金额与业务规模不匹配。

24. 查营销员佣金

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营销员考核制度。

向精算部门、计算机中心索取佣金计算表。

检查“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科目,核实是否包含各类奖励、旅游、保险等。

25. 查股东名册(财产转让所得)

关注个人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扣税。

26. 查“应付累积生息”科目

核对分红险累积生息的利息是否扣缴个税。

27. 查“业务宣传费”科目

了解客服节、年终总结、庆典等活动。

检查赠送礼品、奖品、赠品是否代扣个税。

三、法律责任解读

28.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适用情形:保险公司已经扣了员工个税,但没有上缴国库。

处罚:追缴税款 + 滞纳金 +0.5倍至5倍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等级:最高,属于明显的侵占税款行为。

29.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适用情形:保险公司压根就没去扣员工或代理人的个税。

处罚: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员工/代理人)追缴税款;对保险公司处0.5倍至3倍罚款。

补充措施:税务机关责成保险公司限期补扣或补收。

无滞纳金:依据国税函〔2004〕1199号,不加收滞纳金。

风险等级:中等,罚款稍轻但涉及向个人追税,操作复杂。

30. “小金库”资金用于职工福利的处理(财监字〔1995〕39号)

适用情形:查出“小金库”,且资金已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实物发放,难以追回。

处理:即使款项无法收回,仍要将对应金额计入个人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义:不能因为钱没了,税也就免了。

四、整体总结

核心逻辑

只要保险公司向个人(员工、代理人、客户、经办人)支付了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报销、保险、旅游、礼品——都必须判断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改变名目、拆分支付、通过第三方账户走账,均无法规避扣税义务。


小磊提醒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的具体清单(22国105项)已发布,建议相关行业人才主动向省人社部门咨询认定流程。同时,AEO认证企业数量的快速增加(目标年内再增20%)意味着早认证、早受益。



精彩内容  敬请期待


图片

长按扫码关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小磊税税念
1234
内容 313
粉丝 0
小磊税税念 1234
总阅读19
粉丝0
内容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