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那1月1日至1月9日新政策出台之间已开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针对不同情况,可参考对应的方式处理:
建议处理方式: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将纳税义务发生在1月1日之后开具了免税的普票,这种情况属于开票有误,应当作废或红冲原发票,然后根据新政重新开具发票;如果原发票是纸质普票,应将原发票收回,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中按作废处理,如果原发票是电子普票,应当予以冲红。然后再根据新政规定重新开具!
有以下2种处理方式:
方式1:纳税人希望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照上述免税发票的情形进行处理:先作废或者冲红已开具的3%普票,然后再按照1%开具普票。
方式2:纳税人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或者客户不配合退回原发票,可对已开具的3%的普票不做处理。季度申报时如果1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未开具专票对应的销售额仍然可以享受免税;如果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全部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已开具3%普票对应的销售额应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以下2种处理方式:
方式1:纳税人希望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作废或者冲红已开具的3%专票,开具纸质专票的要先追回发票原件,然后再按照1%开具专票。
方式2:纳税人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或者客户不配合退回原发票,可对已开具的3%的专票不做处理。季度申报时无论销售额为多少,该已开具3%专票对应的销售额均需按照3%缴纳增值税。
注意:以上处理方法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本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