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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30日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30日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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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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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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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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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造成税款流失,且存在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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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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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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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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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因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对税务检查造成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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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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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因丢失、损坏、转移、隐匿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对税务检查造成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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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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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故意违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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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二)逾期超过180天且360天以下,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或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超过360天,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或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未列明情形,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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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逾期9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90天且18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180天的,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超过180天且360天以下,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或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超过360天,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或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未列明情形,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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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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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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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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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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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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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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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缴纳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且未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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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二)两次以上违反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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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不满100%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满50%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有通过各种形式隐瞒纳税人收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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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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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5万元不满50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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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0万元不满2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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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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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发票超过25份不满100份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发票100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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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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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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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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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发票5本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发票超过5本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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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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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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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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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定额发票不满5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不满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定额发票5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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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定额发票不满5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不满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定额发票5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多次违反的,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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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发票不满500份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发票50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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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二)定额发票200份以上不满4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10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额发票4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多次违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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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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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非法代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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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1.涉及发票25份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25份且100份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100份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数量在10件以内,且未使用未转让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使用或转让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相关数据涉及发票超过25份且100份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相关数据涉及发票超过100份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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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发票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25份且10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100份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涉及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数量在10件以内,且受让方未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受让方已使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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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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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二)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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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涉及税收票证25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税收票证超过25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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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票证2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票证超过25份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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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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