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增值税法》有哪些重大变化?
直接来看新发布的《增值税法》相较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究竟有哪些重大变化!
新《增值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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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较大: 1.去掉了修理修配劳务,归入了服务; 2.提出了应税交易的概念; 3.把有偿转让提级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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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非常重要,首次明确了境内应税交易的原则,尤其是金融商品这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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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大幅缩减成三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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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明确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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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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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基本平移了暂行条例。但税率有变化,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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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应分尽分,不分从高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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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增加了简易计税,进口货物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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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主要应用场景是对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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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凭票抵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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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1.明确了购进并直接用于的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是转售,则可以抵扣; 2.未将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纳入不得抵扣范围,那么后续贷款服务的进项可以抵扣。 |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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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明确税务局和海关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协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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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
总结:
变化三:修改了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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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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