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 9 月 15 日,请合理安排时间。本月起,多项财税新规正式落地,涉及进项抵扣、消费税、公积金、土地使用税等关键领域。
9 月申报期七大要点:
(1)9 月征期不延期,15 日截止;
(2)25 号公告落地,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清单;
(3)电池消费税新政 9 月 1 日起执行;
(4)住房公积金条例大修,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5)土地使用税取消常态化减免政策;
(6)电子单证应用新规 9 月 1 日施行;
(7)“即买即退”实现异地通办。
01 9 月征期明确:不延期,15 日截止
税局明确:9 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 月 15 日,无延期。
需申报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税、企所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保税、资源税。
特别提醒:各地执行口径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尽早完成申报,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或信用扣分。
02 25 号公告落地: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清单
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后,《实施条例》提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但未列明情形。8 月 2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补全可抵与不可抵清单。
一、利好:6 类“非应税交易”进项准予抵扣
公告明确以下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2. 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 合同未履行而收到的违约金等收入;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5. 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 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实务价值:如保险赔付、客户违约赔偿金等,过去因性质模糊不敢抵扣,现明确可抵,直接降低企业税负。
二、红线:4 类进项一律不得抵扣
公告明确以下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禁止抵扣:
1. 纯境外发生的销售货物、服务等交易;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 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含股份公司普通股);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特别提醒:股权转让、股息分红相关的顾问费、中介费、尽调费等进项不得抵扣;货物期货非实物交割环节进项亦不可抵。
三、施行时间及追溯处理
本公告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03 电池消费税新政:9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要点一:成熟电池分阶段恢复征税
适用品类: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税率调整:设一年缓冲期,之后恢复至 4% 常规税率。
要点二:光伏电池纳入征税范围
适用品类: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
税率调整:比成熟电池晚半年起步,缓冲期同样为一年。
要点三:新兴技术电池阶段性免税
适用品类: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
免税期限: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要点四:减免税资质管理要求
享受减免税需符合国家标准,且必须同时满足:
1. 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国标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机构持有省级及以上CMA 资质认定证书,且附表中包含相应检测项目。
简言之:有国标、有报告、机构有资质,三者缺一不可。
要点五:消费税抵扣与自产自用规则
1. 已税原料抵扣:购进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
2. 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时申报缴纳。
04 公积金条例大修:9 月 2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正式施行。核心变化如下:
变化一:用途全覆盖,租房提取零门槛
提取情形由 6 种拓展至9 种,新增装修、支付物业费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同时,租房提取取消“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实现租房即可提。
变化二:覆盖扩面,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
个体户、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支持按月缴存和机动缴存两种模式,可随时变更、实时生效。修订坚持自愿原则,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
变化三:全国互认,异地贷款更便捷
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异地购房可直接凭缴存记录申请贷款,额度利率与本地一致。此外,贷款审批时限由 15 日缩短为10 日。
变化四:因城施策,地方自主定细则
政策细化交由地方自主确定。目前已有多地出台适老化改造提取、子女代父母提取加装电梯费用、公积金缴物业费等差异化政策。
05 土地使用税:取消常态化减半优惠
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22 号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新政要点
1. 逐步取消原有免税:对电力等行业原减免土地设置一年过渡期(2026.9.1-2027.8.31)减半征收,2027 年 9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原相关文件废止。
2. 保留特定免税:公益性、安全保障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继续免征。
3. 申报管理: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并留存权属证明、规划文件等资料备查。
二、核心变化
从“普遍免税”到“精准免税”:取消煤炭、矿山、油气等行业生产经营用地的普惠性免税,仅保留具有公益及安全性质的用地免税。
分步到位:设一年过渡期,先减半再全额,给予企业调整适应时间。
06 电子单证应用新规:财务审核须升级
十部门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鼓励在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使用电子单证,并划定安全边界。
一、厘清概念:电子单证≠电子发票
电子单证指证明运输、仓储、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如电子提单、仓单),不同于解决税务管理的电子发票。合规归档不仅要求文件可打开,更要求能识别签发人、验证防篡改及追溯流转过程。
二、审核核心:确保“可靠”
系统需确保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识别签发人。财务审核不能仅下载 PDF,需检查签发主体、变更记录及控制权转移情况。
三、9 月 1 日前五项自查建议
1. 盘点现有单证:理清生成源、下载渠道及保管部门;
2. 检查平台权限:确认系统能否识别签发人、查看流转记录及回收离职人员权限;
3. 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使用系统、送达标准及责任边界;
4. 补齐归档链条:保存原始文件及元数据,避免仅留截图;
5. 排查跨境数据:向境外提供数据需符合出境规定,必要时免予安全评估但仍需履行保护责任。
07“即买即退”实现异地通办
为优化离境退税措施,税务总局对“即买即退”服务流程进行数字化升级。
一、操作流程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线上化通办模式。
二、配套管理要求
协同推动:各地税务机关推动代理机构间业务协同互认。
规范引导:引导代理机构规范服务,保障旅客体验。
综上,9 月 1 日起将正式实现“异地开单审核、离境核验办结”模式,极大提升退税便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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