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新规明确: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而在此之前,这项收入已经免税了 32 年。
1994 年,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 2025 年,税务总局官网仍在公开确认这项优惠有效。
现在,这个“暂免”正式结束。
而且新规9 月 1 日发布,9 月 1 日当天执行,没有设置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分红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
简单说:
过去:0%。
现在:国内法税率 20%。
一、32 年的免税政策,为什么现在取消?
1994 年出台这项政策时,目的很好理解:吸引外资。
外国自然人来中国投资,企业在境内赚取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如果向外国个人股东分红再征一道 20% 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来华投资成本。
所以当年直接给了一个很大的优惠: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个人所得税免征。
但 30 多年过去以后,政策环境已经完全不同。
今天官媒的政策解读重点提到了两个问题。
一个是内外资税收公平。境内自然人取得非上市企业分红,通常按照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自然人仅仅因为投资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却可以长期享受 0 税率。
另一个更值得关注。
官媒报道及相关专家采访提到,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转移资产并套享免税优惠。"
"利用转换企业性质获得税收套利的空间,此次调整也有堵塞税收漏洞的考虑。"
换句话说,最初为了鼓励真正的外国个人来华投资而设置的优惠,后来随着人员身份、企业性质和跨境投资架构越来越复杂,也可能被用于另外一些场景。
二、现实中,真的有人这么操作过吗?
公开资料里,还真能找到一些很有意思的案例。
1、厦门税务咨询:股东变成英国籍,公司也变成外资
2020 年一则厦门税务咨询中,企业问了这样一个问题:
公司个人股东 2018 年底由中国国籍变更为英国国籍,随后公司也由内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现在公司准备向这名股东发放 2018 年至 2019 年的股息,能不能享受外籍个人分红免税?
公开答复显示,对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后形成的利润,在当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这个问答说明:市场本身对“个人身份变化—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向外籍个人分红”这条路径十分感兴趣。
2、西麦食品:同一家公司,外籍股东 0%,境内股东 20%
上市公司公开材料更加直观。
西麦食品 IPO 法律文件披露,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三次现金分红合计超过2.16 亿元。
其中,澳大利亚籍自然人股东依据当时的财税字〔1994〕20 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境内自然人股东则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还对外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分红进行了纳税零申报,税务机关未提出异议。
这个案例非常清楚地展示了旧政策下的税负差:
同一家公司赚的钱,分给境内自然人股东是 20%,分给符合条件的外籍自然人股东却是 0%。
所以过去的 0 税率,企业利润规模一大,差别非常明显。
三、换了境外身份,公司就自动变成外资了吗?
这里又有个常见误区。
并不是老板换一个国籍或者取得香港身份,原来的内资公司就自动变成外商投资企业。
再列举一正一反两个上市公司案例。
1、熊猫乳品: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再受让股权,触发外资属性
熊猫乳品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锡安原为中国籍,2007 年取得澳大利亚国籍。
2012 年,他在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籍的情况下,又受让熊猫有限 10% 股权。
招股书披露,按照当时的外资管理规则,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相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但公司当时没有及时履行商务审批和工商变更,直到2017 年才补办并取得商务部门追认,完成企业性质变更登记。
这个案例说明:
仅仅改变国籍,不会自动改变原有企业性质;但取得境外身份以后再发生新的股权受让、增资等投资行为,则可能触发新的外商投资关系,并需要相应完成外资登记手续。
2、美亚柏科:身份变成香港居民,原来的股份仍是内资股
美亚柏科则正好相反。滕达和郭永芳分别于 2003 年、2004 年取得香港身份,但两人在身份变化前后的投资均来自境内人民币资产。
2009 年,当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最终认定:
原有投资仍不属于外资,公司也不会因为股东身份发生变化就自动成为中外合资企业。
这一原则今天也没有改变。2026 年 1 月,商务部外资司再次明确答复:“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企业的性质。”
所以准确的逻辑是:
身份变化本身,不改变企业性质;
取得境外身份以后再发生新的股权受让、增资等投资行为,则可能形成新的外商投资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官媒讲的是"转换企业性质",而不只是简单的“换身份”。
外汇管理也是同一套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管理对身份变化的处理也是类似逻辑。
外汇局曾在问答中举例:
一家内资企业的股东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后,如果希望再以境外个人身份从境外向公司增资,需要先将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外投资款。

也就是说,身份变化本身,并不会自动把原来的境内投资变成外资;
身份变化以后新发生的境外出资,才可能按照外商直接投资进行登记。
这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外汇管理并不是只看你今天拿什么护照,还会追溯这块资产原来是怎么形成的。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个人股东支付分红,不能因为股东已经是境外个人,就简单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收入”购汇汇出,仍然要按照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办理。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也明确,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利润汇出时,银行要审核利润分配决议、财务报表和税务凭证;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付股利”中归属于外方的部分,一般才是企业可汇出的利润金额。
因此,实务中最麻烦的地方。
一个股东身份发生变化后,可能同时存在身份变化前形成的内资权益和身份变化后形成的外资权益。如果再叠加工商登记经过多次变更、外汇登记又没有完全同步,后续办理分红、转股、减资时,就很容易出现历史信息和资金属性对不上的问题。
四、实际税负真的不会增加吗?
今天官媒报道中,专家还说了一个观点:
外籍个人即使以前在中国免税,回到其居民国通常仍需对全球所得纳税;现在中国收 20%,这部分税款可以在居民国抵免,所以实际税负不会增加。
这个逻辑在一种情况下是成立的。
比如某个人的居民国原来要对这笔股息收 30 万元:
过去中国收 0,他回去交 30 万;
现在中国先收 20 万,居民国再收 10 万。
最终还是 30 万。
但问题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这样吗?
显然不是。
如果居民国原本只对这笔收入征 10%,中国现在收了 20%,居民国一般不会倒过来再退给他 10%。
如果居民地本来就不征这笔股息,那中国新增的税基本就是实际新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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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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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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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增加 10 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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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增加 20 个百分点 |
注:仅为普通税收抵免的简化示例,假设居民地允许按限额抵免,暂不考虑具体税收协定等特殊规则。
香港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对于香港居民个人而言,香港本身一般不对股息征税。因此,在旧免税政策适用的场景下,香港个人过去从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确实可能形成“内地 0%+ 香港 0%"的税负结构。
新规以后,内地国内法税率为 20%;如果符合《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条件,香港居民个人取得股息通常可按 10% 的限制税率征税。由于香港这一端本身一般不对个人股息征税,这 10% 就可能成为实际新增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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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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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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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0% |
注:港澳居民此次适用口径,仍建议关注税务机关后续进一步明确。
所以,“实际税负不会增加”只能代表一部分高税率居民国的情况,不能作为所有外籍个人的普遍结论。
另外,税收协定或安排下的优惠税率也不是自动适用。
按照现行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实行: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提交协定待遇信息,并留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如果没有主动提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就按照中国国内法扣税,也就是此次新规下的 20%。
五、以前留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再汇出也要征 20% 了?
这个问题可能很快就会成为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账上都有多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
这些利润并不是“以前没交过税”。
企业赚钱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一般已经缴过了。只是一直没有向个人股东分红,所以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还没有发生。
现在的问题是:
2025 年甚至更早已经形成的利润,如果 9 月 1 日以后才向外籍个人股东分配,还能不能继续享受过去的 0 税率?
27 号公告没有设置过渡期,也没有规定“以前年度形成的利润继续免税”。
按目前公告,我们倾向按支付时点判断:即使是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只要在 9 月 1 日以后向外籍个人支付分红,也应适用新规缴税。
也就是说,关键看的是分红什么时候支付,而不是利润是哪一年形成的。
六、这次调整,真正影响谁?
表面上看,这次政策只是把一个税率从:
0% 变成 20%。
实际上,它结束的是一项持续 32 年的特殊身份优惠。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影响可能没有那么大。
大型跨国集团进入中国,通常本来就是:
境外公司 → 中国子公司
适用的是非居民企业分红税制。
此次直接受到影响的,更可能是:
外国自然人直接持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企业、创业者、家族投资者,以及过去通过境外个人身份进行投资和持股的群体。
如果把个人直接持股和境外公司持股放在一起看,这次变化就更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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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个人直接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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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公司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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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没有变化:国内法通常仍为10%;符合协定条件的仍可能适用5% 等优惠税率 |
从这个对比可以看到:
过去,个人直接持股反而非常优惠:外籍个人可以直接做到 0%;而境外公司持股按国内法通常为 10%,符合部分协定条件时才可能进一步降低。
新规以后,这种特殊优势消失了。个人直接持股变成国内法 20%,符合具体税收协定或安排条件的,可适用相应的限制税率;例如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个人一般为 10%。而境外公司持股的税制基本没有变化。
这会客观上改变个人持股与公司持股之间的税负比较,一些投资者未来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持股架构。
早年中国需要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资。
今天的政策逻辑则越来越清楚:
投资可以继续鼓励,但单纯因为“外籍个人”身份获得的 0 税率优惠正在退出。
以后做跨境持股安排,个人直接持股还是通过公司持股、个人属于哪里的税收居民、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历史利润什么时候分,都要重新算一遍账了。
32 年的外籍个人分红 0 税率时代,结束了。
END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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