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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分红的个税暂免政策,在实施 30 余年后于 9 月 1 日正式终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支付方(外商投资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须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若未扣缴,外籍个人需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申报缴纳。
此举标志着自 1994 年起执行的外籍个人分红暂免个税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一、政策核心变化
1994 年发布的财税字〔1994〕20 号文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个税。本次公告仅废止该文件第二条第(八)项,其余条款依然有效。
新规下,外籍个人分红回归个税一般规则,单独按 20% 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股息、红利收入×20%
例如:分红 100 万元,需缴税 20 万元,实得 80 万元。该收入不适用 5000 元起征点及专项附加扣除。
二、受影响人群界定
本次调整仅针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主体:
① 身份为外籍个人;
② 收入源自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
注:中国籍个人分红原即适用 20% 税率,不受影响;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适用企业所得税规则(通常 10%);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如住房、子女教育费等)仍按原有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7 年底。
此外,通过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需结合差别化政策及股东身份具体判断,不可机械套用本公告。
三、纳税时点判定
政策以“实际支付日”为界限,无过渡期: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实际支付: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2026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实际支付:按 20% 税率缴税。
仅作出分红决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不视为已取得所得。若分红分批支付,需按每次支付时点分别判定。存量未付分红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确认。
四、扣缴与申报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企业未扣缴,外籍个人仍需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补缴。该所得单独分类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企业需重点核查:
外籍个人身份及股东主体准确性;
被投资企业的外商属性;
分红决议、凭证与实际支付日期的一致性;
是否涉及税收协定待遇;
代扣、申报及完税凭证留存情况。
五、税收协定的潜在影响
20% 为国内法默认税率。若外籍个人属于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对方税收居民,且符合“受益所有人”等条件,可申请更低税率或免税。
享受协定待遇需主动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否则企业将按 20% 扣缴。需注意,协定待遇依据的是税收居民身份而非护照国籍。
关于境外抵免:若外籍个人所在国实行全球征税并允许抵免,其在华缴纳的税款可按当地规则申请抵免,具体取决于居民国法律及协定规定。
六、再投资抵免政策适用性
2025 年发布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抵免政策(抵免 10% 企业所得税),其适用对象为“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于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七、政策信号与总结
此次调整终结了基于身份的免税待遇,旨在堵塞利用企业性质变更套取优惠的漏洞,反映外资政策从“身份优惠”向“营商环境”的转变。
核心结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若实际支付时间在 2026 年 9 月 1 日之后,原则上需按 20% 缴纳个税。税收协定、企业股东、证券分红及津补贴等情况需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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