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0日。这是自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简称“11号令”)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也是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简称“837号令”)施行后出台的首份配套部门规章草案。
此次修订从名称到内容都释放出明确信号:我国对外投资监管正从“部门规章管理”迈向“行政法规统领下的法定化、制度化新阶段” 。对于已经出海或计划出海的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变化,已不是可选项,而是必答题。
837号令与本次修订:上位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
要理解本次修订,首先需要厘清837号令与它的关系。
837号令(即《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于2026年6月公布,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对外投资管理主要依据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各自的部门规章,规则层级偏低、口径分散,国际社会容易将其解读为短期化调控手段。
837号令的出台,将核准、备案、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法律责任等核心制度上升到了行政法规层面,搭建了对外投资的顶层制度框架。
而本次发改委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正是在837号令这一上位法框架下,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部门规章细则。两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原则与细则的关系。本次修订的核心任务,就是让837号令确立的新制度“落地生根”。
修订改变了什么?四大核心变化
与2017年的11号令相比,《修订征求意见稿》带来了以下关键调整:
变化一:监管范围扩大,居民个人纳入管理
11号令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境内企业,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将 “居民个人” 纳入了投资者范围。这意味着,发改委的对外投资监管不再以企业为主体,而是以 “中国境内主体是否取得境外资产、权益” 为判断基准。
此前,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主要通过外管局37号文登记,但该登记不具行业合规效力。此次修订后,居民个人直接开展境外投资将有明确的发改部门合规路径,但同时也意味着此前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个人境外投资活动将被纳入统一管理。
变化二:境外再投资报告门槛取消,监管全面覆盖
11号令仅要求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再投资项目提交大额情况报告。《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一金额门槛,规定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在实施投资前20个工作日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这对已在境外搭建多层架构、持续开展滚动投资的企业集团影响最为直接。过去“门槛以下无人管”的状态将终结,境外再投资活动将面临全口径监管。
变化三:新增多项报告义务,构建全周期信息闭环
《征求意见稿》新设了多类报告要求,形成覆盖投资前、实施中、完成后的全周期信息闭环:
大额涉外交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报告:在签署投资协议等关键节点前,需就相关事项专项报告,主管部门可据此提供国别风险提示,帮助企业提前规避地缘政治风险;
项目完成/终止报告:明确投资退出阶段的报告义务;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当境外投资遭遇歧视性措施、被要求强制转让资产或提供核心技术数据时,需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可据此提供权益保护;
年度信息报告:建立常态化信息报送机制。
变化四:安全审查制度化,合规红线更加清晰
《征求意见稿》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明确为法定环节,确立了安全审查的法定地位。这并非增设壁垒,而是通过法治化边界提供清晰预期,帮助企业提前识别风险、规避重大合规事故。
这次修订对出海企业有什么影响?
⏩ 利好方面:
一是制度预期更稳定。 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对外投资有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运动式调控”的风险降低。
二是审批效率保持透明。 核准20个工作日、备案7个工作日的时限明确,让企业可更好把控项目节奏。
三是境外再投资更灵活。 虽然新增了报告义务,但境外子公司的非敏感类再投资无需重新走核准备案流程,仅提交再投资报告即可,这对大型制造集团境外滚动投资是利好。
⏩ 挑战方面:
一是信息报告义务增加。 前期工作报告、完成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年度报告…企业的合规填报工作量将显著增加。
二是居民个人合规门槛抬升。 过去个人境外投资多走灰色路径,现在有了合规通道,但相应的申报义务也随之而来。
三是存量境外架构面临审视。 《修订征求意见稿》不溯及既往,存量投资无需补办手续,但新开展的投资和再投资都需按新规执行。
哪些企业需要优先关注?
已在或计划在境外搭建多层持股架构、存在频繁境外再投资的企业:取消3亿美元门槛后,几乎所有境外再投资都面临报告义务,合规流程需重新梳理。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主体:个人投资者被纳入监管范围后,此前可能处于灰色地带的投资将面临合规要求。
投资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地区或可能触及安全审查的企业:安全审查的法定化使得合规红线更加明确,触碰红线的成本极高。
涉及技术、数据出海的制造业和科技企业:837号令及本次修订强化了对技术出口、数据跨境流动的管控,与技术、数据相关的境外投资需同步关注出口管制等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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