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是征管法时隔20多年的首次全面大修,昨天(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下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几个重大变化:
一、“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不再受本金上限约束(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
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加收标准不变,仍为日万分之五。但更名的实质影响在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不能超过本金。更名后,税款迟纳金在法律性质上被界定为税收债权的补偿性利息,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脱钩,不再受本金上限限制,可无限累积。
二、取消复议阶段“缴税前置”——纳税人权益重大利好(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一条)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要求纳税人不服征税决定时,必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方可申请行政复议。修订草案将“缴税前置”从复议阶段后移至诉讼阶段——纳税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先行缴款。这解决了长期以来“交不起税就丧失救济途径”的问题。
三、新增法人人格否认条款——刺破公司面纱追缴税款(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
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通过抽逃资金、恶意注销等手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向出资人个人追缴税款及迟纳金。此前注销公司即可切断追缴链条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四、区分“逃税”与“漏税”——体现宽严相济(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
修订草案正式引入“漏税”概念,将非故意的少缴、未申报行为与故意逃税行为区分开来。逃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漏税行为情节较重的处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不涉及刑事责任。
五、借名拆分收入明确定性为逃税(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
修订草案将“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明确列入逃税的法定手段。一经认定为逃税,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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