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5号公告),并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公告的核心价值,在于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相对抽象的表述,转化为一套"正面清单+反面清单"的可操作规则,使企业在处理进项税时,从原本依赖实质判断的"论述题",变成对照清单即可得出结论的"判断题"。
一
什么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列明的四类不征税情形(员工工资性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收入)。
在此之前,两个要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判断空间。2026年第25号公告的意义,正是通过正列举的方式,将这一灰色地带清晰化:明确6类情形进项可以抵扣,4类情形进项不得抵扣,其余情形仍需回归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实质判断。
二
6类情形:进项可以抵扣
这6类情形的共同特征是:收入本身不征增值税,但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进项,其抵扣资格仍予以保留。
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受赠方接受捐赠这一行为本身不征税;但为接收捐赠而发生的运输、安装、法律服务费等进项,可以抵扣。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等——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合同未履行"与"未发生应税交易",二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已经履行,相应违约金则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法第五条已将"无偿提供服务"排除在视同销售范围之外,2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其对应进项可以抵扣。例如设备免费质保、软件免费升级、电信赠送流量等,均无需补税,进项也可正常抵扣。
转让基于自身应税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企业基于自身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或债权转让,不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相关进项可以抵扣。
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如稳岗补贴、研发补助、人才奖励、上市奖励等,本身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可以抵扣。
三
4类情形:进项不得抵扣
①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所列"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例如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业务,虽有经济利益但不构成境内应税义务,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②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股权转让本身不征增值税,但为转让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财务顾问费等进项,须作转出处理。
③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分配,不征增值税;但为持股发生的尽职调查、持股服务、投后管理等中介服务费,其进项不得抵扣。
④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仅涉及开仓、平仓、不发生实物交割的,相关期货手续费等进项不得抵扣。
四
配套口径明确
农产品销售发票(第三条):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开具的普通发票。
技工教育免税范围(第四条):包括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规设立的同类院校。
"第一道门票"免征增值税(第五条):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所收取的门票收入;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的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其门票收入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第六条):属于不征增值税范围的资产重组,接收方后续转让该金融商品时,买入价以转让方原买入价确定。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扩围(第七条):延续2026年第10号公告的口径,"取得"明确涵盖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
放弃增值税优惠的程序(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税收优惠的,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此替代原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的规定。
电信服务附赠货物(第九条):随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的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分别核算,各自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开票(第十条):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未分别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施行与过渡安排: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同时,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附件2电信赠送条款、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国税函〔2010〕56号(全文)、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五条中关于放弃免税/减税权程序的部分,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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