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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来了: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3年后恢复信用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来了: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3年后恢复信用 华民财税锦囊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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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试点破冰。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试点破冰。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让部分走投无路的人有路可走,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10月9日,温州市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当事人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3年后恢复信用。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9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94万人次,按照总人口13.9亿人简单计算,占比已达1%。在民间经济发达的温州,各类市场主体约占总人口的10%-15%。2016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将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3370人次(占地区人口总量的1.7%),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819人次(占名单总量的18%)。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9月11日,温州中院联合市金融办通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公布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那么破产即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破产后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变卖用于偿还债务,附着于企业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随着企业的破产而宣告终结,市场完成出清,资本、人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业继续创造价值。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中国目前并无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个人消费金融等的发展,业内有声音呼吁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信用方面,国内已经陆续建立存款实名制度、个人征信报告也即将进入2.0版。而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能让债务人能够从无尽的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并让他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及创业。其二,降低社会负债率降低金融风险;其三,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解决执行难。
但如果个人破产存在缺陷,导致其产生制度异变,不仅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更会在整个社会造成道德风险,本末倒置。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的工具,避免出现债务人先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然后宣告破产从而摆脱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就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统计制度相结合。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决于相应的破产监督、个人信用以及财产记录体系能否跟上。债务人能够脱离债务的泥沼,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而债权人基于强大的制度监督,也能够保证自己的债权大体实现。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制度,人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破产逃避债务反而助长了“老赖”风气,社会信用和社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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