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尊敬的客户:
感谢各位长期以来的支持与信任。
现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如下:

根据上述公告,为保证进口货物安全,避免因违规进口禁止货物造成的查验及处罚,请各位客户进口货物时务必确认不装载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入中国关境。同时,提醒各出入境人员,不携带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入中国关境。
此外,港澳特区政府也同时发布公告:
自8月24日起,禁止源自东京、福岛、千叶、栃木、茨城、群马、宫城、新潟、长野、埼玉10个都县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包括蔬菜、水果、奶及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肉类及其制品、禽蛋等进口。
水产品的定义: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最新法律法规发布为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