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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务会计

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务会计 珠海芯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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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务会计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法务会计检查

1.注册资本文件的查证


    收集被投资单位的章程以及出资人认购、认缴股份的书面文件,查明出资人认购、认缴股份的比例、数额。


    收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账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查明文件本身所证明的出资人出资的方式、资产种类及数额。


    收集会计师事务所之类的验资机构保存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验资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发现和确认涂改验资证明文件的情形。


 2.验资证明文件所列资产真实性的查证

    

收集出资人在被投资单位成立前的财务会计资料,根据验资证明文件所列资产项目,分别检查相关资产的真实性。


    (1)通过检查货币资金账户以及验资专用银行账户资料,查明验资证明文件所列货币资金数额的真实性。


    (2)通过检查存货、固定资产账户资料(包括存货清查资料),查明验资证明文件所列存货、固定资产数量的真实性,以及财产转移手续内容的真实性。检查中应当注意通过存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验证验资证明报告价值的真实性。


    (3)通过检查无形资产账户资料(包括无形资产财产权转移资料),查明验资证明文件所列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原价值,以及财产权转移手续内容的真实性。


    (4)检查被投资单位的实收资本账户资料,查明注册资金实际来源以及记账数量、金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务会计检查

    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其关键是当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股东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对价的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在具体的案件调查过程中,究竟如何认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编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1.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事实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认定公司资本减少的事实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查阅公司资产负债表。如果公司资金减少,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表现为“其他应收款”项目和“长期投资”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这些记载足以证明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或者是通过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来分析公司的资本运作状况。二是通过检查以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检查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查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或盖章、事务所加盖公章的书面法务会计报告。


2.查明公司资金减少的原因


    认定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事实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要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还必须查证所减少的资金去向及原因。从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公司资金可能有下列去向:


    (1)货款


    资金的这种去向主要发生在生产性公司和贸易性型公司。首先,要查证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的名义进行。如果是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购置不动产,如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而且该不动产的权属归股东个人所有,即可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如果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购置机器设备、办公设施、货物等动产,则要看所购置的动产是为公司服务还是为股东个人服务,如果购物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服务的,与公司的经营或赢利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就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其次,要查证进货、购物等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查验公司财务报表,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两者数据是否吻合,对库存商品金额远大于发票或合同金额,则可要求.当事人做进一步说明。有必要的话,也可要求盘点库存商品,发现实际库存金额是否小于报表记载金额,也可要求当事人做出说明。


    (2)对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反映在其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需要查证的主要是:第一,对外投资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对外投资的主体是股东个人,即可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第二,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查验投资协议、汇款单据、被投资的公司的注册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查证公司对外投资的真实性。


    (3)对外借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股东以其他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主要方式。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收款”项目中的期末数有大量资金记载,原始凭证中又有股东或其他人出具的借款收据。从司法实践中看,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直接向公司借款,借出人为公司,借进人为股东,一般情况下都有股东出具给公司的借条(有的可能是事后补的),但却没有借款协议或合同,因此无法明确借款的目的、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结算、有无担保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对这种情况能否直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需综合考虑有关情况而定。


    ②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向公司借款。首先,要查明借款人与公司及股东的关系,特别是与决定借款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其次,要查明该借款的目的、用途;再次,查明该借款对公司造成的后果;最后对决定借款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重点调查,必要时可向其他股东了解情况以作旁证。


    ③公司股东以个人的名义将公司大笔资产外借他人。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这都是典型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只要查明行为主体借出的资金或者实物以及金额,就可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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