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芯鑫导读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有何不同。员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虽然这两种补助都作为企业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两者在员工个税缴纳问题上的规定却截然不同。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已经清楚了解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处理上的区别,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应以混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方式,协助员工逃避纳税。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旦企业未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是要受到相关税务处罚的。因此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申报员工个税时应特别注意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区别。按照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餐费补助作出不同的纳税处理,既做到依法纳税,但也不要交冤枉税。 |
维权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4.“真正”误餐补贴,不属于发票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等其他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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