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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号起,这些财税新规将开始影响会计人的工作!(附办税日历)

从9月1号起,这些财税新规将开始影响会计人的工作!(附办税日历) 珠海芯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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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年中最美的季节来临,看看在这金色的9月有哪些涉税新规需要注意呢?小编已经整理好啦,收藏或转给有需要的人。

  一年中最美的季节来临,看看在这金色的9月有哪些涉税新规需要注意呢?小编已经整理好啦,收藏或转给有需要的人吧!

  

  除了即将实施的新法规,小编还整理了9月的办税日历,提醒大家关注。



9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月1日起,这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月1日起房屋中介可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师事务所登记新规9月1日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9月1日起今年第二批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可享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 (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规定,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安徽:9月1日起实名认证免予报送26种纸质资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实名认证纳税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管理、资格认定、发票办理、证明办理、许可办理5大类17项涉税业务时,实行当场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实名认证纳税人上门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上列明的26种纸质资料。


►湖北: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附:办税日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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