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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借钱”350万,会计的账怎么做?

老板从公司“借钱”350万,会计的账怎么做? 珠海芯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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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芯鑫
今日说:最近小编遇到一个推理问题,大家也来帮忙看看这个推理对不对?

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不需要交税。

拍拍脑袋,好像有几分道理。但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老板随便转不需要交税。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想还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会计,如果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血的教训:老板跟公司“借钱”,被税局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前几年开了一家公司,赚了一些钱,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里“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

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结论: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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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会计如何告别个别现象,实现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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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翻旧账”究竟可以翻到多久以前?通常可以总结性地理解为三年、五年或者无期限。在如此漫长的“追查期限”下,企业财务、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生税务稽查,纳税人可以拿起期限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越重要,审计必前行,审计越前行,法律必参与!大家要知法懂法,否则将被风险无时无刻的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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