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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规:抽逃资本金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分析

《公司法》新规:抽逃资本金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分析 智信税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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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宣布将于2024年7月1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宣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实缴注册资本制度的实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意味着许多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筹足注册资本金,这将成为未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过桥资金需求的增加,实缴后的资金抽逃现象也将不可避免。

企业在抽逃资本金时,不仅面临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还会产生严重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原因:资本金抽逃在财务处理上通常会被作为资金拆借借出,而资金拆借必然会产生资金利息收入。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拆借通常是无偿的,但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对外的一些无偿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那么,抽逃资本金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主要有以下4个情况:

1、抽逃资本金,以借款名义挂股东个人名下;

2、以支付关联交易名义,将资本金转入股东其他公司;

3、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抽回;

4、以虚构债权债务名义,将资本金转入他人名下或者他人公司。


以上4种抽逃资本金涉及的税务风险轻重不同,第一种情况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

1)需按市场公允价格视同销售计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个人股东长时间借款不还,根据税法规定将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税务风险最小的原因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免征增值税,也不是所有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免征增值税,而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


如何符合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关系,一定要对照企业集团属性认定和形式要求,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第二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的税务风险主要在于,转入股东其他公司与他人名下或者他人公司的,至少合同、发票这两样少不了。取不到发票,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


以虚构债权债务名义取得的发票也会涉及到虚开发票。比如,股东将出资的货币支付到公司账户之后,虚构债务,以偿还债务的名义将资金转给另外一个人或者另一个公司,然后股东从另外那个人或者公司将资金取回。


现实生活中,也有股东因为出资金额高,而自己的资金不足,通过出资、抽逃、出资、再抽逃,小金额多次重复的方式,完成出资。


综上分析: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的税务风险更严重


总结:资本金实行五年期限内实缴制后必定会引起大额注册资本金的公司采取减资或过桥资金出资情形,在现在以数治税的环境下,资本金抽回的资金拆借行为可能会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对象。(来源:今日头条 转自税七五一税务管理咨询)


“5年缴足”应关注企业所得税风险
2024年01月24日 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雁 曾敏君

新修订的公司法最受关注的修订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全部认缴出资额,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5年缴足”不仅对新成立的公司有影响,对之前已经成立但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也有影响,不同缴纳能力下可能面临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情形一:在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长期借款抽逃资金风险。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抽逃资金,但5年实缴期限下,股东若资金或可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足,可能通过股东长期借款、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实现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抽逃。公司与股东间长期借款往往为无偿借贷,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视同销售收取借款利息,可能会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是逾期出资赔偿款纳税风险。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收到股东逾期出资所承担的赔偿款是否纳入应税收入,取决于出资合同和会计处理。若企业在出资协议约定逾期出资赔偿款作为资本金且会计上也做实际处理,则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否则可能面临股东划入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是出资不足减资风险。如果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股东到期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则可能出现减资情形。对企业股东而言,需要关注从公司取得的资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投资成本,对取得资产公允价值按照投资收回、股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先后顺序确认纳税义务,避免减资处理不当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即从公司取得资产公允价值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视为投资成本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若企业为居民企业,该部分所得则属于免税收入;剔除初始出资和股息所得后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在股东具备实缴能力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股权、债权出资合规风险。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这一新规不仅为股东提供了选择权,又能盘活资产价值。对法人股东而言,股权出资可能会涉及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债权出资可能会涉及债务重组税务问题,税务处理复杂性强,专业性高,法人股东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二是出资到位后税收优惠适用风险。股东实缴出资后,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同时,资产也会增加。资产总额若超过小型微利企业5000万资产限额的判定标准,将面临无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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