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宣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实缴注册资本制度的实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这意味着许多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筹足注册资本金,这将成为未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过桥资金需求的增加,实缴后的资金抽逃现象也将不可避免。
企业在抽逃资本金时,不仅面临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还会产生严重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原因:资本金抽逃在财务处理上通常会被作为资金拆借借出,而资金拆借必然会产生资金利息收入。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拆借通常是无偿的,但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对外的一些无偿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那么,抽逃资本金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主要有以下4个情况:
1、抽逃资本金,以借款名义挂股东个人名下;
2、以支付关联交易名义,将资本金转入股东其他公司;
3、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抽回;
4、以虚构债权债务名义,将资本金转入他人名下或者他人公司。
以上4种抽逃资本金涉及的税务风险轻重不同,第一种情况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
(1)需按市场公允价格视同销售计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个人股东长时间借款不还,根据税法规定将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税务风险最小的原因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免征增值税,也不是所有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免征增值税,而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
如何符合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关系,一定要对照企业集团属性认定和形式要求,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第二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的税务风险主要在于,转入股东其他公司与他人名下或者他人公司的,至少合同、发票这两样少不了。取不到发票,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
以虚构债权债务名义取得的发票也会涉及到虚开发票。比如,股东将出资的货币支付到公司账户之后,虚构债务,以偿还债务的名义将资金转给另外一个人或者另一个公司,然后股东从另外那个人或者公司将资金取回。
现实生活中,也有股东因为出资金额高,而自己的资金不足,通过出资、抽逃、出资、再抽逃,小金额多次重复的方式,完成出资。
综上分析: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与第四种情况的税务风险更严重。
总结:资本金实行五年期限内实缴制后必定会引起大额注册资本金的公司采取减资或过桥资金出资情形,在现在以数治税的环境下,资本金抽回的资金拆借行为可能会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对象。(来源:今日头条 转自税七五一税务管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