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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偷税再审无罪案:司法会计鉴定的关键作用与法律分析

王某偷税再审无罪案:司法会计鉴定的关键作用与法律分析 智信税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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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单位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其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与收货单位结算运费,而不是抵扣税款。原审判决也认可王超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王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王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建议依法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告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改判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8)黑0127刑初99号

因此,陈某某、韩某刚与美峰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应认定为挂靠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美峰公司没有实际销售给奇峰公司煤炭,美峰公司与奇峰公司没有实际购销,而美峰公司却向奇峰公司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凭证,是记载并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依据,不是商品,不能买卖,也不能变相买卖。韩某刚、陈某某等人是买卖发票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发票记载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明显的虚开行为。陈某某应该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情形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其解读中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中认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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