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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智信税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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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

“两高”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滕伟、董保军、姚龙兵、张淑芬等

摘要:
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  司法解释  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简介:
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
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
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
张淑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规划部助理研究员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规定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如果用于抵扣税款,也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的犯罪属性与不法本质


    • 犯罪属性

      • 侵犯客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通常是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

      •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仍然故意开具,目的是为了骗取税款、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

    • 不法本质

      • 税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是一种税款诈骗行为,行为人通过虚开票面金额,使得接受发票的一方可以凭此虚增进项税额,从而非法减少应缴纳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秩序,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正当性,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 损害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发票行为还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扭曲,使得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 社会危害性:由于增值税是链条式征税,虚开行为可能导致整个产业链的税负失衡,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 “税点”等名义,从他人处获得进项票后进行抵扣,由此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又同时形成非法出售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对受票方来说,如果其取得虚开的发票后继而骗抵税款,则其系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受票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是用以骗抵税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目的罪的牵连犯。对于开票方来说,如不能证明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受票方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其行为定性亦不应受制于受票方的行为性质。正如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他人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用于自吸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售毒者的犯罪性质没有影响。因此,对于开票方,在此情况下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有利于体现对其从严打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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