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投资主体出资阶段的税负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股东出资除货币外,还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财产。无论是哪种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在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的前提下,以货币方式出资的,除印花税外均没有税收负担;以财产形式出资的(以下统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涉及先转让再投资两个过程,需要对资产出资时的税负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税负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7]无论股东身份为自然人、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在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转让环节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均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同时需要注意到,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股东将自己的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并没有真正出售并取得对价的过程,所以为了鼓励大家创业发展,国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的增值税出台了相应优惠政策:
第一个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8]
第二个优惠政策,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9]
第三个优惠政策,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上面三个优惠政策文件,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可以适用不征税或免税政策,可以减轻投资人在投资阶段的增值税负担。”
(二)所得税税负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10]财税〔2015〕41号第五条:“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11]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财税〔2015〕41号第一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所得税。
在非货币性投资阶段,两类主体均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用。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一、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而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适用“均分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自然人而言,可以适用“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目前税收文件看,尚无关于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三)其他一些需要了解的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是对公司(包括合伙企业)还是自然人而言,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规定虽略有不同,但作为最常见的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而该两项资产在转让时会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征税规定,尤其是房产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大幅升值现象,如果在投资阶段就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者而言,将会是非常大的税收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房产、土地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投资者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第三款:“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在中国,如果股东直接转让其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一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相对较高。
而增减资操作,是指公司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来调整股权结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是以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原股东股权比例虽然会被稀释,但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不需要立即缴纳股权转让的税款。同样,如果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股东,可能会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和直接股权转让不同,有时可以更合理安排税务负担。
但是,增减资操作也有其复杂性,它需要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并且需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较为繁琐,同时也可能面临公司债权人的异议等风险。
因此,在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方式的税负成本、操作复杂度、法律风险等因素,选择最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法。同时,建议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咨询专业的税务和法律顾问,确保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