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号
案件名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发放奖金
2019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某在没有真实咨询业务的情况下,安排你单位前财务负责人袁某某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上海***商务咨询工作室、昆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传播工作室开具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号码分别05789019-05789022、06537575-06537576、15299551-15299554、06537578-06537580、05789026-05789027,金额1165048.54元,税额34951.46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
经检查发现,2019年-2020年经营期间,该公司法人高某安排该公司前财务负责人袁某某通过签订虚假上述咨询合同,套取公司资金1944375元(扣除开票手续费)基本用于该公司员工发放奖金,2019年度共计发放奖金5815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285元;2020年度共计发放奖金1215626.3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4547.46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8832.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接受由上海***商务咨询工作室、昆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文化传播工作室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5789019-05789022、06537575-06537576、15299551-15299554、06537578-06537580、05789026-05789030、15193929-15193932、05789034-05789037,共计金额2013241.37元,税额49258.63元,价税合计2062500.0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处6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二倍的罚款,共计777664.92元,同时责令你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向有关员工追征。
算下来,公司发放190万奖金,大概要扣缴38.88万个税(税负率约20%),为了逃税,花了6个点的开票费,约12万,再加上虚开发票罚了6万,未扣缴个税的两倍罚款77.77万元,将近100万没了(这些开票费及罚款还没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还要追缴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