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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中介行业重塑:新监管时代下的机遇与挑战

税务中介行业重塑:新监管时代下的机遇与挑战 智信税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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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雇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与加速折旧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

除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烟草制造业和房地产业等6大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企业技术投资入股可以叠加享受分期纳税政策优惠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分解为技术成果转让和投资两个环节:

对于技术成果转让环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畴,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仍可就剩余应税所得,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2024年以一项原值为1500万元、评估价值为450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2024年确认技术转让所得3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2500万元减半征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250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选择按照5年分期纳税,那么2024年~2028年5个纳税年度,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计入该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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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不可以叠加享受的情形

(一)项目减半所得与低税率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等相关规定:

第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第二,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而不能按照优惠低税率减半征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与税基式优惠叠加享受;因此,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各种税率式税收优惠政策不可以叠加享受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5%)不能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率式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同时满足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可以叠加享受,鉴于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力度更大,因此建议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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