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
近期很热的名字。通过这个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企业对公账户及涉案个人存款账户的明细数据。
最近越来越多稽查文书中提到了这个平台,其早在2020年就上线运行了,《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提到:
“(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税警协作平台’完成开发部署,‘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稽查视频指挥系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持续优化,充分运用信息化战法,进一步提升打击质效。”
不过,今年才开始在各地的处罚文书中频繁出现使用了这个平台调取数据的相关表述。
我们分享几个相关的稽查案例。
案例一:乌鲁木齐案例。
2024年,稽查发现地产公司喵公司2020年5月、7月分别接受了上海开过来的普票179万元和94万元,品名为广告及营销策划。
税务机关通过自治区资金查控平台查询交易明细,发现资金最终全都打到同一个支付公司账户,且支付费用畸高,不合常规,两家公司提供服务及开票的时间又重合、内容一致,背后是同一个人。
稽查认为,喵公司是接受虚开发票。
不过,一来,接受虚开的事普票;二来,公司因为弥补亏损,实际上并没有导致少缴税款的后果,最后认定喵公司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处以罚款。
评析:
1、咨询、推广、营销这类发票,往往是涉及虚开核定,套取利润避税,属于高税务风险的开票品名。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四行为中有一个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常会有人问,它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就构成“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半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导致少交税款的后果,比如本案,就按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顶格也只能罚到1万元。
案例二,广州案例。
2024年,税务机关发现花都区的喵公司在2021年时对一家商贸公司在没有发生过真实业务的前提下开具了专票7960万元,增值税额1035万元。
税务机关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获取了确凿证据。最后,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喵公司处罚款50万元。
评析:
行政虚开的话,50万元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本案虚开税款金额1035万元,作为销售方,如果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按理说应该移送公安,刑事处理,金额已经达到500万元以上,十年起步了。
案例三,张家港案例。
2024年,税务机关发现建设公司喵公司承接工程后,从汪公司购入柴油,并取得了专票405万元,增值税65万元已经抵扣。但是,发票是大连开过来的,柴油使用地点则是在菏泽,与经营实际情况不符。
税务机关通过资金查控平台查询,发现资金流转异常,即存在虚开案件最典型的特征——资金回流。
此外,喵公司购买碎石的发票也存在资金回流。
最后,税务机关以喵公司接受虚开构成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半倍罚款。
为什么接受虚开按偷税处理?
下一个案例一起回答。
案例四,拉税稽罚〔2024〕16号。拉萨税务局稽查局的文书提到涉税案件资金查控平台次数最多。
处罚文书提到,快反部门发现喵公司存在购销背离、变票虚开风险,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所谓“快反”,即“快速反应机制”,是做增值税发票风险监测分析的,专门针对虚开和骗税,发现风险,立即反应、处理,体系内简称“快反”。
税务局对喵公司接受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确实存在接受虚开问题,案件移送给了稽查局。
2022年,上游的汪公司向喵公司开具专票1127万元,增值税额146万元,品名是螺纹钢、盘螺。喵公司拿到发票以后认证抵扣,随后不久,汪公司就注销跑路了。
经税务机关查实,货物运单虚假,并没有真实物流。
又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调取了喵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喵某得存款账户明细,没有发现向汪公司支付货款的资金信息。
没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只有发票流。
显然是虚开。
喵公司反应迅速,案发后马上做了更正申报,对涉案的进项税146万元做了转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做了调增,转出后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一共271万元,文书下达时喵公司尚未补缴。
最后,稽查认定喵公司构成偷税,追缴税款27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271万元。
评析:
实务中,对外虚开的一方,也就是卖票的一方更容易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接受虚开的一方,也就是买票的一方经常会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偷税处理。
其实,按《行政处罚法》,接受虚开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虚开是手段,偷税是目的,属于牵连违法,应该从一重处罚,只是,虚开的行政处罚顶格只有50万元,偷税是倍数罚,没有金额上限,所以,只要涉案税款基数比较大,按偷税处罚总是会更重一些。
接受虚开认定偷税以后,是不是就可以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了呢?
即便按国税发〔1997〕134号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只是,实务中,有些情况下,对接受虚开一方的处理可能没有那么严格,最后以行政处罚收尾。不过,如果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且案件中明显的徇私甚至收受好处的行为,相关的税务人员有被追究“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