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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日经验,中国税制改革迈向引入财产税新阶段

“借鉴美日经验,中国税制改革迈向引入财产税新阶段 智信税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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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未来十年中国的改革方向。‍‍‍‍

关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决定》的表述包括了以下5个方面:

“1.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2.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3.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

4.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这5个方面就是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本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其作用不仅是保障国家财力,更是保证宏观经济的“调控阀”,同时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可以说是国家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牵一发而动全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想要更好把握我们国家的税制改革趋势,我们可以通过与发达国家的税制对比中汲取经验。‍‍‍‍‍‍‍

我们挑选两个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比分析。一个是全球经济老大美国,另一个是我们的近邻日本。

一、税制结构对比

就整体税制结构而言,我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间接税中,增值税+消费税占主导地位;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主导地位。

日本则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其中以房产税为主导)、继承税(遗产税)等占比较多;间接税中,日本没有增值税,消费税占主导地位。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也是以直接税为主,实行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三级征税制度。美国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税以销售与使用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税则以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就税收公平理论而言,间接税可经交易而流转,最终由终端消费者承担。间接税税负具有累退性,收入越高,税负率越低;收入越低,税负率越高。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举个栗子,一瓶高档白酒,假定不含税价为1000元,增值税130元,内含消费税100元,合计税负金额230元。张三和李四同样消费这一瓶白酒,张三年收入100万元,承担税负率为万分之2.3;李四年收入10万元,承担税负率为千分之2.3。实质上是由穷人承担了更高的间接税税负。

因此,为了实现税负公平,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采用了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我们国家的税制发展和改革思路也是要做如此调整。‍‍‍‍‍

二十届三中全会推动我国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目标也是要提高直接税比例,降低间接税比例。改革措施可能包括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完善所得税征收机制,加强财产税的征收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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