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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风险:19项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19项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智信税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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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的动态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审核。

随着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在全国范围的广泛推行,同一自然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频繁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或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股权一定期限内频繁被转让的,将被识别并有可能成为税务稽查对象。

2、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时,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存在股权转让条款部分无效,甚至整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从而引发系列矛盾与纠纷,影响整个股权交易的计划与进度,造成被动局面甚至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实在得不偿失。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原值,税务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税务机关不是仅凭《股权转让协议》去判断出让方是否有所得。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情况等来进行定价,因此在转让协议中建议明确股权转让的价格系考虑到目标公司某个时间节点经审计的净资产以及盈利情况所进行的估价。

当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有失公允,或者说股权原值严重偏颇时,税务机关还可以行使核定权

4、转让日高溢价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又不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并依据公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了股权转让收入。

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

被投资企业账面有以下资产,且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时,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

虽然形式上是股权转让,但是股权表现的形式主要是房产土地,很容易被税局认定为转让不动产,因此面临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巨大风险。

5、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东增资减资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增资减资虽然不属于股权转让,但是若是股东的减资所得超过了个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减资也会涉及个税。

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

在股权转让、股权融资过程中,转让方为达到以更高价格出让股权的目的,通常会有美化财务报表、夸大收益前景、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虚增公司利润的行为。

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纳税,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或扣缴申报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引发税务机关合理怀疑的,将可能成为税务稽查对象。

8、以股权抵偿债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债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以股抵债的协议后,该股东的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因此,以股抵债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依法按财产转让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

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的,属于二次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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