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股权0元转让≠免税!偷税认定红线、罚款标准及抗辩要点全解析

股权0元转让≠免税!偷税认定红线、罚款标准及抗辩要点全解析 智信税
2025-04-10
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市税三稽罚告〔2025〕5号
刘**(身份证号码:*)
对你(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1.检查组多次拨打你的联系电话136****6928,均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上。检查组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EMS邮递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三稽检通〔2024〕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三稽通〔2024〕247号﹚,邮件因无法投递被退回,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在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上述文书,到目前为止,你未与检查组人员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2.经查,你于2023年6月7日与周*(现为广西马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之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转让持有的广西马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份,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于2024年3月1日对你下发《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马县税白分通(2024)90号〕,通知你于收到文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于2024年4月10日按你的身份证地址将上述文书邮寄给你,2024年4月25日邮件被退回,2024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将上述文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进行了公告。2024年7月22日对你下发《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马县税白分限改(2024)4860号〕,责令你于2024年7月31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按你的身份证地址将上述文书邮寄给你,2024年8月5日邮件被退回,2024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将上述文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进行了公告。截止目前,你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3.你以0元转让持有的广西马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60%的股份,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广西马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实收资本明细账以及广西马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你资金的银行流水数据:2020年11月20日收260000元、2020年12月29日转账200000元、2021年1月25日收480000元、2021年3月18日收300000元、2022年1月17日收880000元,合计2120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明细账上记载:实收资本-刘**,2120000元,2023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年末数为8120000元。确认你本次股权转让成本2120000元。
根据广西马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为4572630.21元,你占60%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4572630.21×60%=2743578.13元。因此,确认你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2743578.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少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743578.13-2120000)×20%=124715.63元。
(二)拟处罚意见及依据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24715.6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上述偷税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10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拟对你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24715.63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智信税
1234
内容 210
粉丝 0
智信税 1234
总阅读45
粉丝0
内容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