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不应缴纳个税。
其依据在于,这笔奖励金本质上是对员工履行额外法定职责的补偿。
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承担了代扣代缴个税这一具有一定专业性与繁琐性的任务,企业将获得的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员工,是一种合理的内部成本补偿分配,与员工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有所不同,不应纳入应税所得范畴。
观点二:主张应缴纳个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从个税应税所得的宽泛定义出发,员工从企业取得的任何形式的货币或非货币所得,只要不在法定免税范围内,都应视作应税收入。
企业给予员工的个税手续费奖励,员工实实在在获得了经济利益流入,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认可第一种观点,在企业能够提供完备的代扣代缴工作记录、奖励分配方案等资料,证明奖励与代扣代缴工作紧密挂钩时,允许企业不代扣代缴员工这笔个税。但也有不少地区秉持严格征管原则,要求企业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税目代扣代缴个税,以确保税源不流失。
面对这种政策不统一、各地执行有差异的现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一方面,企业要深入研究所在地区过往的税收征管案例与政策解读,积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企业和员工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在奖励员工个税手续费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如代扣代缴台账、员工工作任务分配表、奖励决议等,以备税务检查之需。
另一方面,财税人员要持续关注国家层面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一旦有新的统一规定出台,及时调整企业的财税处理策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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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还征收个税的税务机关
1、青岛税务
2、厦门税务
3、河南税务
4、河北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