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防设备改造规定
1、装修时,涉及所有室内消防设备,严禁擅自改动;必须改动的,由物业部指定的专业承建商实施,费用由承租单位支付。
2、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内部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
3、喷淋覆盖面为半径1.8米的圆面积,喷淋覆盖不能有死角,最小区间格局内必须有一个烟感。
4、承租单位或装修公司必须提供有关装修使用的木材、壁纸、地毯、灯具材料的品种及使用部位,并开具以上材料的防火性能检测证明原件(禁止做木制吊顶)。
特别提示:
1、室内消防喷淋头要按消防审批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
2、按大厦烟感点位设计,房间内的隔断分隔设计应为不到顶隔断,上部空余面积不小于40cm×2000px。
第二章 空调设备改造规定
1、承租单位区域内风机盘管做增加、移位或拆除,必须经物业部批准。空调机房风机盘管线路,不许私自拆卸、安装。所有空调设备电气线路改动应有专人进行(厂家人员)。
2、房间内原来的空调送风口、回风口可以根据室内装修要求移动,但不得改变原设计风道,因增设隔断改动而产生的空调效果问题,由提出改造的承租单位自负。
3、送风风道必须加装保温层,厚度标准不低于原有送风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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