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郭德纲曹云金这对曾经的师徒
互撕闹得沸沸扬扬
撕出来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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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相声还要精彩
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上发了一则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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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指出
“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
欺天灭组忤逆人伦
遇难变节卖师求荣”
(此处应该有掌声,一看就是文化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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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在暗示何云伟、曹云金二人
9月4日
曹云金微博回应
指出郭德纲一贯含沙射影,栽赃陷害
强加莫须有的罪名在自己身上,
要“置我们于死地”
(一看就是聪明boy,知道把何云伟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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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曹云金更是在微博上发了一篇长文:
《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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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观众看得唧唧歪歪的
圈中站边的也陆续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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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郭德纲清理门户
还是曹云金发长文揭内幕,
到底郭德纲是不是两面三刀
好色贪财
曹云金是不是恩将仇报
离经叛道
(说相声的就是不一样,这成语用的杠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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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心不来,也不明真假。

既然如此的不堪,
当时的助纣为虐又是为了什么?

既然如此的不屑回应,
当初的正气凌然又为了什么?
只能说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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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物欲横生,
容易利欲熏心的社会里,
到底有多少人是在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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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话?
客观而言的话又有多少人想听的?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清醒和智慧,
你看到的世界必然是乱七八糟、混混沌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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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到底,
郭曹除了师徒关系还是老板和员工。
这一层隐晦的雇佣关系被隐藏在师徒背后,
利益的不均,
也成了为翻脸埋下的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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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曹云金提到的“分文不收”
对不起,
我只在意“分文不收”这不单纯的四字
一下子勾起了员工对老板
不付工资、不准时付工资、乱扣工资的敏感神经
“凭什么”
谁不付我钱,我跟谁捉急?
你可以侮辱我的智商,但不能不付对等的劳动报酬!

外行看热闹
内行看门道
作为一个长期混踪于微沃办公区
法律意识浓浓的一员
吃瓜之余扒一扒师徒关系和劳动法的那点事

答案还真不好说,得看师傅是人还是“社”。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师傅若是个自然人,自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当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可2006年,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按曹云金的说法:“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社保,我一个月演满了,32场演出,到手的工资有四千多”;“ 零八年天津开分社,演出费低,没人愿意去演,我带队开专场,一场卖出十几万票房,我就拿着500块演出费,过路过桥费还是一律自付,不管吃不管住,演完赔钱这么干。”如曹云金所言不虚,按照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曹云金与德云社之间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德云社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曹云金长篇檄文提及:“学艺三年,期间拜师,你从我的 ‘姐夫’变成我师父,你说我和何云伟,每个人要交3000块拜师费,这是规矩。后来你觉得3000要少了,琢磨这事儿还能赚钱,你让我和何云伟,统一口径,告诉潘云侠拜师费是5000,这样你又能多赚2000”问题来了,这拜师费用收得还是收不得?

如曹云金微博所言属实,徒弟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根据曹云金的说法“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社保”,显然曹云金所称的公司违法。
2、要求支付工资。曹云金提及拍戏不给片酬一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曹云金所言未支付拍戏片酬的,则相关方有义务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3、要求支付加班费用。按徒弟的说法,晚上十一点多天津演出结束,还得连夜返回北京赶第二天下午的演出.这个工作时间显然远远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八小时工作强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曹云金在追讨工资之时还可以增加加班费这个项目。

最重要的问题来了,如果曹云金现在想维权,能讨回来伐?看起来有点难!为啥?维权时效过期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曹云金于2010年离开德云社,他的诉讼时效早于2011年结束。除非曹云金能证明其向德云社或者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德云社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是可以重新计算。可曹云金都说了“至此到二零一六年,也是我离开六年之后,我自认在任何公众场合,媒体面前,从没口出恶言,我没说过你一句不好,也没有抹黑过你的团队”看来有点真有点难。
9月25日下午,
曹云金再次微博发声回击郭德纲,
称“二十天了,
你终于写了一篇新编故事会。
但我陈述的事实,你骂的是闲街”。
在回击长文中,
曹云金指出郭德纲关于学费前后说法不一致的漏洞,
贴发票据力证郭德纲收学费。
曹云金的发票如下:



那么问题来了,发票到底能不能做为收款凭证?如果老百姓出现曹金这种撕逼争端,到底怎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一般认为:“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
1、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2、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有,除非老郭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这笔钱,按照交易习惯,普通发票是可以做为付款证明的。
“父慈子孝”谁都难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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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一直在进步转型,
相声也不能总停在传统的旧社会吧。

互撕说到底是想要借助舆论的力量,
但这是一个法治社会,
无论事情是否愈演愈烈,
最后也只有走法律程序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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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是
来
打
广
告
的
▼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
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
而导致公司
企业涉法案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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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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