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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 9 月 15 日,不顺延。
与此同时,多项新规自 9 月起施行,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电子单证以及离境退税服务。
征期怎么安排?新政策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
9 月征期截至 15 日,不顺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 2026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 号),2026 年 9 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 9 月 15 日。
该期限主要适用于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 15 日内申报纳税的税种。纳税人应结合本企业的税费种认定、申报周期及当地征管要求,及时核对电子税务局中的待办事项,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特别提醒:各地区、不同税费种的申报缴费期限可能存在差异,社会保险费等缴费期限也可能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5 号公告明确边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公告对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作出进一步明确。
这 6 种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2.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5.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提示:“可以按规定抵扣”不等于直接抵扣。纳税人仍需同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这 4 种情形,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下列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 持有股权取得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取得股息红利;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第一道门票收入、资产重组、放弃增值税优惠、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以及折扣额开票等事项作出明确。
施行及衔接安排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电池消费税新政落地
税率、免税和开票要求要看清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相关规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五类电池分阶段调整税率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下列电池产品按照 2% 税率征收消费税:
•无汞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
•锂原电池;
•锂离子蓄电池;
•全钒液流电池。
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上述电池产品按照 4% 税率征收消费税。
光伏电池设置单独实施时间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调整为 4%。
部分电池阶段性免征消费税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对下列产品免征消费税:
• 钠离子电池;
• 固态电池;
• 燃料电池;
• 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享受减免税,需要符合产品标准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前,应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使用 CMA 标志,证书附表中还应包括相应的电池检测项目。
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后附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和销售发票内容保持一致。
销售电池产品,开票编码要选对
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相关纳税人还应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9 月 2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44 号)自 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提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跨地区办理及服务时限等内容。
提取范围进一步拓宽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支付房租;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 装修自住住房;
5.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6. 离休、退休;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 出境定居;
9.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其中,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被纳入提取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也不再保留原条例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具体缴存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际办理仍需关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
推动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
条例提出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需要注意,这一规定并不等于异地贷款自动获批,贷款条件、额度及办理材料仍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原有部分减免政策逐步退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2 号)。
设置一年过渡期
对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按照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符合规定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企业自有或者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主要涉及:
•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部分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 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 水电站部分水库、大坝、堤防、护坡及相关设施用地;
• 核电站部分堤防、护坡用地;
• 火电厂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 供电企业输电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 煤炭、矿山及建材企业部分安全区和厂区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也可以按照公告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电子单证应用新规施行,
企业需关注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这里所说的“电子单证”,不等同于电子发票。
按照规定,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
• 电子提单;
• 电子海运单;
• 电子铁路货运单;
• 电子航空货运单;
• 电子公路货运单;
• 电子多式联运单证;
• 电子仓单;
• 电子货物保险单。
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确保电子单证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并能够识别单证签发人。支持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相互转换的,还应确保转换前后信息一致,并在单证中体现相关转换信息。
对于企业财务、法务和业务部门来说,应重点关注电子单证的来源、签发主体、变更流转记录、系统权限及数据安全,避免仅保存截图、扫描件或者无法核验来源的文件。
“即买即退”支持异地通办
线上审核流程进一步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6〕37 号)。
为推动“即买即退”异地通办,在风险可控、业务合规、跨区域代理机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税务总局通过信息系统配置优化业务流程。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以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境外旅客离境时,由离境地代理机构核对其身份信息,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通知还提出推进离境退税无纸化办理、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及全国离境退税服务码应用,进一步提升离境退税办理的便利化和数字化水平。
结语
9 月征期没有顺延,申报纳税期限截至 9 月 15 日。与此同时,多项新规已经或者即将施行,部分政策还设置了过渡期及后续调整时间。
相关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业务,逐项核对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节点,及时调整开票、核算、申报及资料留存流程。涉及地方执行标准的事项,以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来源:网络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