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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摩托车通关“小妙招”

出口摩托车通关“小妙招” 跨境摆渡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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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推动下,我国摩托车加速出海,产业向新向优发展。张雪机车在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WSBK)夺得两连冠,打破国际品牌垄断,彰显了我国制造业硬核实力。为助力企业全面掌握出口法规,本文对摩托车出口监管要求进行解读。
(图源:网络)

摩托车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摩托车归入品目 8711 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按气缸容量(排气量)分为 50 毫升以下、50-250 毫升、250-500 毫升、500-800 毫升和 800 毫升以上,对应归入 87111000—87115000 项下;电动摩托车归入 87116000 项下。

出口许可证

根据多部门联合通知,我国对燃油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及全地形车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生产企业每款具体车型需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经营企业需获资质生产企业授权方可申请。许可申报一般在每年 9 月进行,申报下一年度证件。此外,针对工程承包或非自产(进口后转出口)等特殊情形,可按《办理汽车、摩托车临时出口许可证程序(试行)》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许可证向当地海关办理申报。

出口申报要求

根据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要求,摩托车应申报五项要素:
1. 品名:明确指出通用名称,便于分类识别;
2. 发动机类型:注明具体类型,如柴油、汽油、电动机等;
3. 排气量:申报气缸容量之和(单位"CC"或“毫升”,电动摩托车无需申报);
4. 品牌: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以便知识产权核查;
5. 型号:功能、款式等指标代码,用于区分产品配置。

出口商品检验要求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摩托车未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目录,无需实施法定检验,但海关会根据风险评估实施抽查(含开箱查验)。实务中,常出现夹带、漏报蓄电池或电解液等危险品情况。建议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如实告知风险问题,以提高通关效率。

部分国家(地区)入境认证要求

欧盟:实行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通常先取得灯光等部件认证,再逐步取得制动、排放、噪声等特性认证,即 e-mark 认证。
泰国:管控法规包括车辆认证框架及零部件系统认证法规。TISI 认证可采用三种方式之一:指定实验室检测样品、企业人员在场检测样品、检查测试报告
菲律宾:部分零部件须取得 BPS 认证或 ICC 进口检验方可清关销售。
建议企业重点关注进口国准入要求,提前了解流程,避免境外通关受阻。



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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