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律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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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里,💰️货值决定税额,税额决定量刑。
从入罪门槛到刑期档次,几乎每一步都挂在“偷逃应缴税额”这一个数字上。
▲pexels
当海关没有扣押到实物、没有合同、没有发票、没有付款记录,手里只剩一沓报关单证和标准不一的“包税通关费”情况下,案涉货物的真实成交价,又该怎么认定⁉️
当办案机关无法查扣到实物、无合同单证、无发票记录、无案涉货物支付流水等证据的时候,可能指控证据仅剩于报关单证,以及包税通关费等费用流水,甚至通关费的标准还不统一情况下,利用其反推真实成交价更不可行。
故海关需要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对报关单证上的货物做价格鉴定。鉴定机构需通过“走访市场、询价”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当价格被认定合理后,海关据此作出计税证明,进而计核偷逃税款。
流程本身说得通,但真正的风险藏在“无实物”里。没有实物,价格就只能评估,而当评估的商品存在较多客观计价变量情况下,价格评估的指标因素是否齐全就尤为关键。
尤其当涉案货物是内存条这类单价高、型号杂、迭代快的电子产品:
一条 DDR4 和一条 DDR5,代数不同时则价格能差出数倍。
且同为 DDR4,三星、美光、海力士的原厂条与白牌杂牌条,同容量也能差出一大截。
倘若价格评估报告仅以容量为单一变量因素去评估案涉货物价格时,那么估出来的价格将可能与实际不符,甚至脱离客观真实性。
此时辩护工作须围绕“如何提起价格异议、如何让司法机关采信”层面展开辩护。
关于“评估报告的价格异议”辩护,若仅就计税单价提异议,说这个价格虚高、不真实和实际成交价差得远等,无法直接抗辩鉴定报告内容,且此异议大概率会被驳回,理由系计税证明的根基在于价格鉴定报告,当价格鉴定报告在实质、程序层面无异议情况下,海关等司法机关是具有充分理由去确信核税流程及结果的真实性。
因此,想启动重新核税的程序,进一步对计税价格提出异议,则处理步骤应当是质疑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再提出关于案涉商品客观计价要素等分析法律意见,以共同推进案涉走私货物的真实价格的鉴定流程。
🌰举个例子:
内存条的价格变量较多:品牌、代数、容量、频率、颗粒、新旧,随便漏掉一个,价格都可能天差地别。
且内存条的品牌、代数、容量等信息在海关申报环节系须明确的,若鉴定报告仅依据“存储容量”为唯一的区分标准时。
如 8G 一个价,16G 一个价,那么这种鉴定结果在实质内容上是不严谨的,等同于无视其他影响价格的变量。
再用一个笼统的结论,去支撑精确到分位的税额,如同一容量的 DDR4 和 DDR5 按“同一种货”询价,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
另外,在程序层面需要关注👉鉴定机构在走访市场、调查询价过程中关于走访记录、原始询价材料是否附卷?是否具有对此类商品具备鉴定资质?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雄狮观察制作
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在上述内存条走私案例子中,若无法举证案涉货物的实际成交记录(如采购记录、流水记录等),可结合同期、同品牌、同型号、同代数货物等进口报关单证,同行内真实采购的单证和付款凭证,市场批发价格,必要时还有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价格鉴定报告。
举证上述材料既能说明在案鉴定报告的瑕疵错误,又能清晰明确“多个客观变量”会深度影响货物计核单价,也能够为后续海关重新委托鉴定机构时,将多个客观变量要素作为须严格遵守的工作指引建议,即内存条商品在容量之外,还需要区分品牌,代数,频率等。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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