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进口电子产品时关务主管决定低报成交价格被海关查获,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据表述,贵司行为构成走私。确定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看偷逃税款数额是否达到人民币 20 万。如达到,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据此,构成走私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符合一定的行为特征,具体表现形式可以体现为以上法条所规定的藏匿、伪装、瞒报、伪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等逃避海关监。因此,贵司低报价格如未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或者虽涉嫌犯罪但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贵司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可由海关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黄某揽货团伙(已起诉)、傅某通关团伙(已起诉)下单采购日本水产品及其他食材,由该二人团伙走私入境,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货后支付走私费用。经计核,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期间,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 45.801546 万元、价值人民币 283.697092 万元;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期间,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 152.67516 万元。经调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走私行为。当事人涂某作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负责。当事人黄某作为青泽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 152.67516 万元负责。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案中,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向黄某揽货团伙、傅某通关团伙下单采购日本水产品及其他食材,由该二人团伙走私入境,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货后支付走私费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经计核,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期间,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 45.801546 万元、价值人民币 283.697092 万元;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期间,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 152.67516 万元。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H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没收走私货物。因走私货物已入境销售,无法没收,追缴走私货物价款人民币 19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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