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传统聚焦境内公职人员和国内活动的反腐败法律,此次草案释放出明确信号: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布局加速,监管触角正延伸至境外投资、经营及跨境资金资产流动。
草案并非简单增加“境外行贿”处罚条款,而是旨在构建一套涵盖跨境腐败认定、监管机制、案件调查、国际合作、企业廉洁合规及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体系。对于开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海外业务运营、第三方管理、资金流转及人员管控将逐步纳入明确的廉洁合规监管框架。
一、界定升级:什么是“跨境腐败”?
草案第三条对“跨境腐败”进行了宽泛界定,监管范围显著扩大:
- 双向管辖:既包括中国境内主体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也涵盖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同类行贿行为。
- 行为延伸:境内主体在境外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均被纳入范畴。
- 结果导向:即便行为发生在境外,只要部分结果发生在境内,或涉及人员逃匿、资产跨境转移,均属治理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境外投资不能仅依据“当地法律允许”,必须同步评估中国法下的跨境廉洁合规风险。
二、治理深化:廉洁合规上升为企业治理核心
草案第四章专设“廉洁合规”章节,对跨境经营企业提出系统性要求:
- 全域遵守: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及商业道德,并督促境外机构遵守所在地法律。
- 制度建设:企业需根据规模与业务范围,建立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廉洁合规管理制度。
- 风险防控:开展廉洁风险识别评估,建立内部举报与预警机制。针对国企境外重点岗位与重大项目,可采取财务负责人直派、轮岗轮换及利益冲突回避等措施。
这表明出海企业的廉洁合规已超越简单的“反行贿”层面,正式进入公司治理核心维度。
三、责任穿透:第三方违规,企业难辞其咎
针对代理商、顾问、中介等第三方可能引发的腐败风险,草案作出专门规定:
- 尽职调查:企业须对聘用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开展尽调与持续监督,建立防范机制。
- 禁止转嫁:明确不得利用第三方实施跨境腐败行为。
未来企业无法再以“不知情”或“非直接支付”为由切断责任链条。第三方的准入审查、合同条款、佣金合理性及实际服务内容,将成为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
四、资金监管:构建跨境资金监测闭环
草案高度重视资金与资产流动的监管,形成清晰链条:跨境资金异常 → 金融部门监测 → 发现可疑线索 → 移送监察/公安机关 → 立案调查。
审计、税务及金融监管部门若发现涉嫌跨境腐败的资金流向,须及时移送线索。企业在进行境外付款、佣金结算及资金调拨时,除关注税务与外汇合规外,更需确保资金流与实际业务形成完整、真实且可验证的证据链。
五、国际合作:调查取证更具“国际化”特征
针对人、钱、证据跨国分布的难点,草案设置“案件办理和国际合作”章节:
- 协作机制:支持监察、公安机关与境外机构开展追逃追赃、联合调查及信息交流。
- 司法协助:涵盖查询账户、搜查扣押、没收违法所得等多项措施。
- 主权边界:强调未经中国机关同意,境外机构不得在华自行调查;境内机构也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证据。跨国企业在应对境外监管问询时,须兼顾中国境内的法律与数据跨境规则。
六、问责升级:法律责任从“罚企”到“双罚”
草案第五章构建了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
- 双罚制:除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也将面临处罚。
- 连带责任:涵盖公职人员处分、民事赔偿、信用记录惩戒及教唆帮助责任。
- 资格罚:若企业拒不履行廉洁合规义务,可能被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
这标志着廉洁合规建设已从“内部管理要求”转变为具有强制外部后果的法定义务。
七、行动指南:出海企业如何应对?
面对新规,企业应将廉洁风险嵌入出海全流程,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 全面审视:重新评估境外经营主体、关键人员、第三方伙伴、重大项目及财务记录。
- 总部管控:改变境外子公司“自治”模式,强化总部在制度制定、风险识别、监督执纪及线索处理上的统筹作用。
- 前置合规:将第三方尽调、资金管控及子公司监督提前纳入合规体系,而非事后补救。
尽管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但监管方向已然清晰:中国企业的合规边界正从传统的投资审批、税务劳工,拓展至跨境廉洁与反腐败领域。构建完善的跨境合规体系,已成为企业安全出海的必答题。

